13、其局2012年3月7日调查肖瑞宣的笔录。肖瑞宣回答的主要内容为:其和张德术是老乡,2011年11月份一起到大地公司承建的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职工公寓楼一标工程工地干活,都是木工,工头是田欢欢,按每平方米的价格算工资,工作时间不固定。2011年12月9日,他们6点30分左右就上工了,大约10点左右,其和张德术一起到北单元一楼楼梯转向台干活,张德术站在钢管上打钩刀,其在楼梯下面做柱子,大约10点30分左右,其听到什么东西摔在钢管上的声音,看到张德术从3米左右高的架子上掉下,摔在地下散放的钢管上,安全帽掉在一边,其叫他也没反映,其赶紧喊有人掉下来了,工友都跑来,扶起他,看他嘴都歪了,班组长陈钢才赶紧打电话叫老板田欢欢,老板开车,其和另两个工友送张德术去了中医院,拍片后发现脑出血,120车把他又送去了人民医院。平时干活都戴安全帽,不戴不让进工地。 14、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济中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15、大地公司201年4月12日向其局提出的要求对张德术受伤原因进行鉴定的鉴定申请书。 16、大地公司2013年4月4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为燕俊旗。 17、其局2013年4月15日向张德术发出的参加鉴定书面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18、其局2013年4月24日告知张德术认定程序中止的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19、其局2013年8月6日委托洛阳鑫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委托书。 20、其局2013年8月1日对张德术代理制作的告知笔录。 21、其局2013年8月2日对燕俊旗制作的调查笔录。 22、其局2013年8月19日对燕俊旗制作的调查笔录。 23、洛阳鑫正司法鉴定所的退回鉴定通知书。 原告大地公司对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材料1、2有异议,认为张德术陈述的内容不真实,转向台离地面1.5米高,张德术在转向台上干活,不是从三、四米高的地方坠落的;对证据材料7、8、9有异议,认为三份证明是一个人书写的,无法证实是证明人本人书写,认为不真实;对证据材料14有异议,认为中级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对证据材料22有异议,认为市人社局在洛阳鑫正司法鉴定所退回鉴定后,应该找有鉴定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而没有重新鉴定;对其他证据材料无异议。 第三人张德术对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另认为对伤病原因鉴定无法律依据,不需要鉴定。 原告大地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张德术的入院病历。认为入院陈述的内容不真实。 2、证人王建立的当庭证言。主要内容为:张德术是晕倒在地上的,不是从高处摔下的。 3、证人张新占的当庭证言。主要内容为:张德术是晕倒在地上的,不是从高处摔下的。 被告市人社局对大地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有异议,认为证明人所讲内容不真实,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不能采信。 第三人张德术对大地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有异议,认为证明人所讲内容与生效判决认定的相矛盾,证明人从事的工作都是付汝民的工程,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采信。 本院认证如下:市人社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其局依法收集和制作的,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大地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1,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大地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2、3,目的是想证明其所主张的张德术是因身体不适而晕坐在工地上的事实,并以此来推翻市人社局认定的张德术是从高空坠落在地上的事实,但因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正确与否、有没有证据予以支持需要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如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将被依法撤销,而不需要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相反证据来推翻,且该证据材料本应在行政程序中提交而没有,故不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张德术系大地公司职工。2011年12月9日上午,张德术在大地公司承建的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职工公寓楼一标段工地进行工作,其当时从事的工作是在楼梯的架子上支模。上午10时左右,张德术出事,随即被送往济源市中医院进行救治,不久又被送往济源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张德术为(脑部)右侧基低节区出血。2012年3月20日,张德术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大地公司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济源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人高关付、潘光福、肖瑞宣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材料。市人社局于2012年3月20日受理后,当日向大地公司送达了豫(济)工伤调字(2012)24号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大地公司收到后向市人社局递交了内容以陈书军的名义写的事情经过说明材料,对张德术提出的认定工伤要求有异议。市人社局在行政程序中,曾于2012年5月3日作出编号为201206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张德术不予认定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在市人社局对张德术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处理过程中,大地公司2013年4月12日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张德术受伤原因进行鉴定。市人社局委托洛阳鑫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后,洛阳鑫正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的事项不属于鉴定范围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退回鉴定通知书,予以退回。市人社局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豫(济)工伤认字(2013)2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德术在工作中从架子上坠落到地上,认为张德术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认定张德术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并于2013年10月25日送达了大地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送达了张德术。大地公司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济源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济政复决(2014)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豫(济)工伤认字(2013)2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了张德术和大地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