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上诉人焦作路政处称,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鹏程运输公司的车辆车货总长18米以上,属于超限运输车辆,但焦作路政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上,并未适用该规定。综上,焦作路政处于2012年9月4日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货车(车号云F1023挂、云F47151)车货总长19.45米,未经许可超限行驶,没有适用明确具体的认定该车属于超限行驶的法律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潜 审判员 李培军 审判员 袁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