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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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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与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路政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在诉讼中,上诉人焦作路政处称,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鹏程运输公司的车辆车货总长18米以上,属于超限运输车辆,但焦作路政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上,并未适用该规定。综

在诉讼中,上诉人焦作路政处称,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鹏程运输公司的车辆车货总长18米以上,属于超限运输车辆,但焦作路政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上,并未适用该规定。综上,焦作路政处于2012年9月4日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鹏程运输公司货车(车号云F1023挂、云F47151)车货总长19.45米,未经许可超限行驶,没有适用明确具体的认定该车属于超限行驶的法律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潜

审判员 李培军

审判员 袁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