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张桂花与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申诉人张桂花申诉称:1、一、二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当,导致认定的事实错误。其现在使用的宅基地包括与第三人争议的地方,是其家祖辈的老地方,档案局存有的档案可以作证,是第三人占了我的宅基地;第三人继承的宅院与

申诉人张桂花申诉称:1、一、二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当,导致认定的事实错误。其现在使用的宅基地包括与第三人争议的地方,是其家祖辈的老地方,档案局存有的档案可以作证,是第三人占了我的宅基地;第三人继承的宅院与现在争议的地方毫无关系,正是由于第三人将原来的老宅院向外扩展了,才使得侵占了其的宅院,第三人提供的地籍资料只是草图,没有四邻的签字,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2、对被申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不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三款的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对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被申诉人作出的万政(2011)188号文件,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而应适用第四十六条的规定。3、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援引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是超越审理权限,依法应予撤销;万古镇人民政府在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原审法院却予以维持,这是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诉人万古镇人民政府答辩称:1、争议土地并不是申诉人所有。因为上世纪50年代的所有权凭证已经作废。土地所有权在土地改革以后已经发生变更,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集体无偿使用不是事实。2、如果是申诉人买的房屋,那么申诉人也只是买的房屋,土地是属于集体的。3、该宅院西边有胡同,是历史通道,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4、第三人没有侵占申诉人的所有权,有翻盖后老根基为证。5、涉案的土地与申诉人的宅基是两个不相干的地,不存在联系。申诉人将涉案土地视为自己的是没有根据的。

原审第三人王彦涛未到庭答辩。

本院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原一、二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张桂花与王彦涛争议的土地现位于王彦涛的宅院内,王彦涛实际占有、使用。张桂花在本案起诉状中关于其家老宅在人民公社时期被生产队占用建仓库和饲养牲畜等所述事实,及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提供的1992年万古镇土地所宅基地丈量底册等证据,能证明张桂花家的老宅在本案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前使用状况已发生了变化。且王训铭名下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已失去法律效力,该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虽可以作为证明当时土地房产所有权等事实的证据,却不能作为张桂花现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的直接证明。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在调查、调解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并无不当。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2)安中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2)安中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刘景峰

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