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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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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桂花与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张桂花上诉称:一、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万政(2011)188号《关于对西妹村张桂花与王彦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上诉人家的宅基地使用权。主要理由:(一)被上诉人认

张桂花上诉称:一、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万政(2011)188号《关于对西妹村张桂花与王彦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上诉人家的宅基地使用权。主要理由:(一)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家宅基地来源于1981年以800元价格购买西妹村第三生产队的四间房屋明显错误。上诉人现在使用的宅基地包括与王彦涛争议的地方是上诉人家的祖辈的老宅基地,滑县档案局保存的王训铭(张桂花公爹,已去世)名下的50年代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可以证明该事实。虽然历经数次土地改革,土地所有权不再归私人所有,但上诉人一家始终在这块宅基地上居住生活,使用权一直归上诉人家享有。后西妹村第三生产队集体生产时在上诉人家宅基地上建四间房屋用于饲养生畜,1981年实行生产责任制时第三生产队将该四间房屋作价800元卖给上诉人家作为住宅,上诉人家购买的仅仅是集体所有的四间房屋,而不是该块宅基地。此宅院西边根本没有什么胡同,王同铭根本就没有从此走过,王守性在生产队未解散时从此走过,但此院作为上诉人的宅院后他就不再从此通行。(二)被上诉人在处理纠纷时采用双重标准,有意偏袒一方。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理过程中提供了王训铭名下的50年代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用以证明上诉人的主张,但被上诉人却认为解放后经过几次土地改革,该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已经失去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被上诉人认定王彦涛现使用的宅基系继承其爷爷的老宅,王彦涛享有使用权,但根据时间推算该老宅应当是解放前的宅基地,同样是祖上老宅,被上诉人却不同对待。这正是上诉人为了28.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执著打官司上访的原因所在。(三)被上诉人认定王彦涛现所占宅基地与1992年万古镇土地所丈量底册记载的内容基本一致,明显错误。王彦涛现所占宅基是继承其爷爷的,但是本案争议的土地不在王彦涛继承的宅院的范围内,是王彦涛向外侵占上诉人家的宅基地。二、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万政(2011)188号《关于对西妹村张桂花与王彦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责令上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予维持。主要理由:(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双方争议的土地位于西妹村东北部,南邻胡同,北邻王百军,西邻王彦涛,东邻胡同,南北长19.52米,东西宽北宽1.56米,南宽1.31米,面积28.01平方米。张桂花使用的宅基地原属于西妹村第三生产队的牲畜饲养处和仓库用房,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时,该处房屋作价卖给上诉人的丈夫王百军,当时没有明确土地使用面积,四邻为:东邻胡同,南邻王同修,西邻胡同,北邻王同鸣及空地,门口朝东向南走至大街。王彦涛使用的宅基地系继承其爷爷的老院,主房在1987年进行翻新,同年又建了东房两间,房屋与院墙基本一致。1998年前本村村民王守性向东行走,使用与上诉人之间的这条胡同向南走至大街。1998年后王守性将大门改向西行走,因此他们之间的胡同无人通行使用,上诉人就将该胡同占为自用,形成了与王彦涛宅基错对角相邻的现状,双方争议的土地位于王彦涛宅基东北角,一直由王彦涛使用,且上面有王彦涛家老房。上述事实由西妹村党支部、村委会证明、万古镇土地所证明、现场笔录、王景福、王书现等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且证据间相互印证一致。(二)本案被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二款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受理、调查、调解、处理、送达,符合法定程序。另外,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上诉人还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上诉人做了大量的说服解释工作,并为上诉人家建造了轻钢房屋。(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二、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张桂花与王彦涛争议的土地现位于王彦涛的宅院内,王彦涛实际占有、使用。张桂花依据其所持的王训铭(张桂花公爹)名下的上世纪50年代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主张其现使用的宅基及双方争议的土地均系其家的祖传老宅,土地使用权归其享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张桂花一方面未提供能够证明自上世纪50年代至本案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前其家老宅使用状况未发生过变化的证据。另一方面张桂花在本案起诉状中关于其家老宅在人民公社时期被生产队占用建仓库和饲养牲畜等所述事实,及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提供的1992年万古镇土地所宅基地丈量底册等证据,却能证明上诉人张桂花家的老宅在本案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前使用状况已发生了变化。且王训铭名下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已失去法律效力,该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虽可以作为证明当时土地房产所有权等事实的证据,却不能作为张桂花现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的直接证明。故张桂花的上述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滑县万古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在调查、调解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