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一案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三)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开封热工仪表厂已于1965年经批准征用了争议地并支付了补偿款,开封市人民政府将开封热工仪表厂征用的土地为博达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认为本

(三)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开封热工仪表厂已于1965年经批准征用了争议地并支付了补偿款,开封市人民政府将开封热工仪表厂征用的土地为博达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认为本案仪表公司1989年9月办理的0002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不包含争议的土地,仪表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在1996年为博达公司颁发01114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双方并没有就争议的土地提出权属异议。因此,开封市人民政府为博达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清晰、明确。该主张不能成立,因为仪表公司没有对自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提出异议并不表明其放弃自己的权利,其没有对博达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提出异议是因为其根本不知道博达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包含了争议地。因此,仪表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并不能反证争议地权属清晰、明确。

(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首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在《土地登记规则》施行后并未被废止,二者关于土地变更登记的规定并不矛盾。其次,《土地登记规则》仍然要求在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时应进行土地权属审核。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仍属土地权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诉卞国用(地籍)字第01114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但因该证已被注销,无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上诉人开封市人民政府和开封博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开封市人民政府和开封博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各承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