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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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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赣江热化厂与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经审理查明,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郑)盐罚查扣(2014)第054号盐业违法物品查封、扣押决定,该决定书载明:当事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因涉嫌违法营销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

经审理查明,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郑)盐罚查扣(2014)第054号盐业违法物品查封、扣押决定,该决定书载明:当事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因涉嫌违法营销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存放在高新区檀香路3号河南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料库内的“红双环”饲料添加剂氯化钠(黄色编织袋,50千克/包)21.2吨予以查封扣押(详见NO.0001617号查封扣押盐业违法物品清单)。在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转移、处理被查封扣押物品。违反规定者,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机关将于30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技术鉴定期限)内对上述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盐务管理局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