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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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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鸿鸣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告柳鸿鸣居住在郑州市纬五路54号院3号楼3号,2012年4月,金水区人大会议上通过的金水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重点作好聂庄等城中村改造。2012年8月10日,被告金水区政府发出通告,将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柳鸿鸣居住在郑州市纬五路54号院3号楼3号,2012年4月,金水区人大会议上通过的金水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重点作好聂庄等城中村改造。2012年8月10日,被告金水区政府发出通告,将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张贴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被告向本院提交的191份征求意见表(包含纬五路54号院河南省公安厅家属院、省物资基建公司家属院、市政局家属院及纬四路家属院)同意公示方案中的安置补偿办法的有5人,1人未表明态度,其他人均表示不同意拆迁或安置补偿方案。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郑州市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用地意见的说明,认为该地块符合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了聂庄片区规划范围图。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金水区聂庄片区(A地块、B地块、C地块)改造项目相关意见的函,认为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请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分别召开了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座谈会。当日,被告作出关于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并进行了张贴。2012年10月26日,被告金水区政府召开了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征收范围包括原告柳鸿鸣所居住的郑州市纬五路54号院3号楼3号。被告同时作出关于聂庄片区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连同附件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张贴。柳鸿鸣不服金水区政府作出的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作出郑政(行复决)(2012)95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柳鸿鸣仍不服,起诉法院。

本院认为,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结合本案,2012年4月,金水区人大会议通过的金水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做好聂庄等城中村改造。被告将城中村改造扩展为聂庄片区改造,征收房屋范围包含了原告居住的郑州市纬五路54号院3号楼3号。被告在诉讼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在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或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下,被告没有进一步落实被征收人不同意的原因,进而根据《条例》的相关程序规定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据和工作程序确有不合法之处。但从案件的查明情况看,对聂庄片区的改造符合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有助于改善当地居住、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推动产业升级,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相关征收工作已经进行,因此,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不宜撤销。因原告柳鸿鸣系个人提起诉讼,根据其诉讼请求,应确认被告作出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中决定征收原告居住的纬五路54号院3号楼3号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中决定征收原告居住的郑州市纬五路54号院3号楼3号房屋违法;

责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解决与柳鸿鸣之间的房屋征收纠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荆战武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人民陪审员  王东旭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