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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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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秀虎与淅川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曹明军不服林业行政管理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5、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有翟家组、新队组、岭南组部分群众委托张更明办理村组集体荒山岭地承包一事的授权委托书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但承包合同是2007年4月10日签订的,而身份证办理时间有2008年5月的,有2009年7月的,

5、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有翟家组、新队组、岭南组部分群众委托张更明办理村组集体荒山岭地承包一事的授权委托书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但承包合同是2007年4月10日签订的,而身份证办理时间有2008年5月的,有2009年7月的,甚至有2011年5月的。

6、九重镇桦栎扒村因南水北调工程,已于2011年8月份整体搬迁至九重镇十里庙移民新村。淅政(2013)19号文《淅川县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170米水位线以上搬迁留下的荒山、荒坡、牧草地...等,全部收归国有。原产权人持有的各种相关证件,由各产权登记发证单位依法予以注销。原权属人与他人签订的承包、租赁协议自行终止,协议终止后产生的纠纷由当事双方协商自行解决。”第十二条第(二)项:“对库区移民搬迁补偿后留下的林地、林木,由县库区资产资源管理开发局会同县林业局进行清理,明确林地、林木的权属、性质、数量等。”现争议荒山仍归翟家组所有。

7、原告翟秀虎在曹明军承包荒山时已在争议的翟家组荒山种植有若干杨树、花椒树,在曹承包后至今,又陆续种植有成片的薄壳核桃、柑橘等树木。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有发放林权证的职权。《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国家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而被告在给第三人曹明军颁发林权证时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现场踏查勘验图形式走过场、林木权属不明、登记林木种类株数不准确、登记资料不全、登记手续不完备等,致使豫淅林证字(2010)第2010030001号林权证,侵害了原告的林木所有权。故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豫淅林证字(2010)第2010030001号林权证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称原告无诉权及起诉超期限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曹明军颁发的豫淅林证字(2010)第2010030001号林权证。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璐

审 判 员  谢军

人民陪审员  王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