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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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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胜诉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二审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二、关于处罚程序方面。1、被诉处罚决定中已认定“杜倩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龙鑫苑小区2号楼2单元门洞口被杨世青非礼摸胸”,已说明了杨世青被打事件的起因,但杜倩所称情况是否属实、杨世青应否受到处罚系另一

二、关于处罚程序方面。1、被诉处罚决定中已认定“杜倩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龙鑫苑小区2号楼2单元门洞口被杨世青非礼摸胸”,已说明了杨世青被打事件的起因,但杜倩所称情况是否属实、杨世青应否受到处罚系另一个治安案件且郑东分局仍在调查处理中,并不影响对魏胜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上诉人所称郑东分局未对该案是因杨世青调戏杜倩引起进行调查,更未对杨世青给予相应处罚却直接对上诉人作出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郑东分局在作出处罚前制作了处罚告知笔录并向魏胜宣读,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因魏胜拒绝签字,办案民警注明上述情况并签字确认。魏胜自己不书写陈述、申辩意见是其自己放弃了该项权利。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本案中被处罚人魏胜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也拒绝接受送达,郑东分局办案民警向其宣告后,在附卷的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上述情况并签字确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郑东分局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将魏胜被执行拘留的情况及时通知了其家属。4、魏胜在接受郑东分局询问时已签字签收权利义务告知书,知悉其有权要求办案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等各项权利义务,对魏胜的询问笔录也显示询问人为两名民警且魏胜也在其笔录上签名确认,在其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主张讯问时仅有一名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郑东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一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魏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丽平

审 判 员  苏 杭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吴 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