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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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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宗天才诉被告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折迁、征用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6、济源市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济源市财政局、济源市土地局1999年5月7日印发的《关于第一批改制企业办理土地手续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证明其政府没有为宗天才办理土地手续的义务,宗天才应根据该意见办理

6、济源市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济源市财政局、济源市土地局1999年5月7日印发的《关于第一批改制企业办理土地手续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证明其政府没有为宗天才办理土地手续的义务,宗天才应根据该意见办理土地手续。

7、其政府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编号20121814G0014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明其政府2012年10月8日给宗天才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已经无效,应当驳回宗天才的诉讼请求。

原告宗天才对王屋镇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所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3应当报乡人大同意而没有;认为证据材料4不能证明对其的补偿全部到位,协议书内容不包含其本次起诉要求赔偿的事项;认为证据材料5不能作为补偿依据,应当按照最新的标准进行补偿;认为证据材料6证明由接收方办理手续,并不意味着出让方就没有配合的义务;认为证据材料7是在法定提交证据的期间10天之后提交的,不应当采信,同时不能证明2012年10月8日的答复意见是无效的。

本院依职权对宗天才所诉的厂区及被折除的房屋所在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经庭审质证,宗天才与王屋镇政府对该现场勘验笔录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宗天才提交的证据材料1-3、6、9-10、12、14,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宗天才提交的证据材料4,虽系复印件,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判断出是真实的,也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宗天才提交的证据材料5、7-8、11、13,与本案需要认定的事实无关,不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王屋镇政府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1998年8月28日,王屋镇(当时为王屋乡,后来改王屋镇)政府与宗天才签订了《济源市山珍野味加工厂零价转让合同》,约定由王屋镇政府将乡办济源市山珍野味加工厂转让给宗天才。1998年8月29日,王屋镇政府与宗天才就济源市山珍野味加工厂的资产进行了交接,制作了拍卖财务移交表。该拍卖财务移交表中记载有“厂房内发酵池,5000元;东楼与大厂房,121932元;锅炉房水塔,23764.6元”以及“厂址占用土地6950平方米,评估价75000元,只作资产,不提折旧”的内容。

2003年8月15日,因实施旧街改造扩建工程,王屋镇政府所属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以“王屋乡旧街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宗天才发出编号为01号的《王屋旧街改造拆迁通知书》,要求宗天才在2003年8月20日前拆除王屋胜天酒厂(诉讼中,王屋镇政府与宗天才均认可该名称系当地对济源市山珍野味加工厂的称呼,实际上指的是济源市山珍野味加工厂)31间房屋以及附属物,场地清理、平整干净,否则将予以强行拆除及平整,同时要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009年4月21日,王屋镇政府根据王屋小城镇总体规划要求,需将原胜天酒厂大门至酒厂南侧厂房进行改造,经协商,与宗天才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原胜天酒厂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仍按原王屋乡与宗天才签订合同规定执行;王屋镇政府负责对宗天才大门至南侧厂房段地面进行硬化、绿化;宗天才必须在5月5日前拆除土房6间、砖房2间、大门一处,王屋镇政府按土房每平方米120元、砖房每平方米250元、大门楼5000元的标准补偿宗天才,土房、砖房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王屋镇政府在宗天才拆除开工后付宗天才补偿款的30%,拆除结束后全部付清;宗天才院东侧按照规划需垒大堰,由王屋镇政府负责施工;宗天才必须在2009年12月底前将院东、西现有楼房进行改造,标准达到王屋大街门面房的景观效果;宗天才按照规划建设的两屋楼房,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之后,宗天才按照协议约定自行进行了拆除,王屋镇政府补偿了宗天才32000元。

济源市山珍野味加工厂的厂区南边有一排座南朝北一层砖混结构的厂房,西边有两座座西朝东砖木结构的厂房,南边厂房的西墙与西边南侧厂房的东墙相连,在王屋镇政府修建王屋镇南大街过程中,2010年7月左右,南边厂房全部被拆除,西边南侧厂房的顶部被拆除,拆除行为是宗天才实施的。折除之后,王屋镇政府修建了王屋镇南大街。宗天才称其之所以拆除厂房是因为王屋镇政府为修建王屋镇南大街而要求其拆除的,王屋镇政府在要求其拆除时,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内容为先拆除后补偿,但在其拆除之后王屋镇政府未对其补偿。王屋镇政府称其政府为修建王屋镇南大街曾与宗天才协商过拆除厂房之事,由于道路修好后宗天才能在道路两边建门面房,能获得商业利益,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内容为由宗天才自行拆除厂房、其镇政府同意宗天才在南大街路东再建6间门面房,不再对宗天才进行补偿。

2012年8月14日,宗天才进行信访,反映王屋镇政府拆除厂房赔偿不到位等问题。王屋镇政府于2012年10月8日对宗天才作出编号为20121814G0014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内容有多项,其中答复“宗天才拆除王屋山珍野味加工厂南头8间厂房,是自愿行为,是为了在已改造的王屋镇南大街路东盖6间商品房,况这6间商品房地基已处理结束。镇政府不存在给宗天才或王屋山珍野味加工厂拆除厂房的赔偿问题,更不存在强拆、哄拆等情况。如果宗天才认为王屋镇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宗天才可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