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淑华与洛阳市房管局房产发证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被上诉人王淑华答辩称:1、依法判决驳回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上诉请求。2、依照(2013)洛民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吉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杨金库明知道吉利区中油一建一生活区新5号楼4

被上诉人王淑华答辩称:1、依法判决驳回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上诉请求。2、依照(2013)洛民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吉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杨金库明知道吉利区中油一建一生活区新5号楼4单元602室的房产证及产权界定卡由被上诉人王淑华持有保管,杨金库以虚假欺骗的手段,在被上诉人王淑华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吉利区中油一建一生活区新5号楼4单元602室房产权转移到杨金库名下,并办理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004596号房产证。3、杨金库于2010年11月2日隐瞒事实,以虚假欺骗的手段到吉利区房产管理局和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权属证,洛房权证(2010)字第00093318号。但是吉利区房产管理局在2010年10月25日就已经对吉利区中油一建一生活区新5号楼4单元602室审核,造成“一套住房二套房产证”的事实,严重违反《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律程序应由双方当事人申请书、带上双方当事人户口本、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居委会证明信、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才予以办理。但上诉人不仅没有尽到审慎审查责任,更没有通知申请人的配偶参与办证程序,直接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共同所有权人必要知情权”,该行政行为足以影响被上诉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占他人财产的事实。4、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仍然抱着以公权力行为的态度抵赖,请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被上诉人在2003年参加洛阳市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筑公司的房改工龄在国家住建部注销,归还被上诉人的工龄年限。否则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必须依法承担败诉法律责任。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项;《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第五章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作为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并没有对原始档案依法进行审查,就直接将被上诉人姓名去除,存在违法行为,直接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判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洛阳市吉利区房地产管理局参加诉讼称:一、王淑华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王淑华是在2012年9月18日见到了洛房权证市字第00093318号《房屋所有权证》,到2014年7月17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了长达近22个月的期间,已经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法》第39条所规定的三个月的诉讼时效。二、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所揭示的公开公示理论,房屋登记机构将房屋权利状况和相应记载的其他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房屋登记行为,是一种物权公示方法。房屋登记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权利状况对外公开,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房屋登记本质上是房屋权利的公示方法。房屋登记由申请人来启动,通过登记薄将物权现状、变动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不是用行政权力对物权的实际状况进行确权。王淑华虽然持有保管第X004596号《房屋所有权证》,但她并不是该项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杨金库,在对这本所有权证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会依照法定程序登报声明作废,并进而补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在申请人杨金库以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为由,提出补办申请的情况下,该602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否真的遗失,不属于房屋登记机构审查的范围,因而,不存在“没有尽到审慎审查责任”的问题。法定的处理办法是,首先由申请人刊登遗失公告声明作废,而后予以补办颁发,法律并没有要求去“通知申请人的配偶参与办证程序”。因而,一审要求办证机构去“通知申请人的配偶参与办证程序”,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王淑华不是该602号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杨金库作为该项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在其对该本所有权证书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以遗失为由,申请补办,不同于通过民事诉讼以实际状况确权,房屋登记机构作为执行法律的组织,只能依法行事,如果去通知王淑华,在法律评价上,有违法行政之嫌,不符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从客观方面讲,申请人所称的遗失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都不能排除会同时出现两个房屋权属证书的可能性,很多情况下,确实已经遗失的行为,也不能排除会同时出现两个房屋权属证书的可能性,本案也不例外,这仅仅是形式上的表现而已,但从实质法律定性上讲,最多只能有一个权属证书是有效的,很显然,本案房屋登记机构的补证行为,并没有违背这个立法本意。《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规定:共有房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本案中,王淑华并没有申请登记,从房屋登记角度讲,王淑华不是登记的所有权人,因而,一审所谓的“共同所有权人”一说,混淆了登记公开公示与实际状况确权的界线,因而是错误的。三、对于一审判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如前所述,依照法律规定,本案房屋登记机构的补证行为,不存在“没有尽到审慎审查责任”的问题,也不存在“侵害了原告作为房屋共同所有权人的必要知情权”问题,更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房屋登记机构的补证行为之所以被一审撤销,从根本上讲,与一审认识、观念上的偏差密切相关,因此,原审判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原审第三人杨金库参加诉讼称,房屋是我本人的,房产证也是我的。之所以要重新办理是怕被上诉人王淑华拿我的房产证办理贷款。当时被上诉人将我的家中贵重物品、房产证都拿走了。所以我向上诉人申请重新补办,经过登报公告等程序,给我补办了房产证。官司打了这么多年,这个房子第一个所有权人就是我本人,缴纳房款、装修都是我个人负担的,单位也知道。后来离婚时我给被上诉人也有九万多的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提起上诉,我也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