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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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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方脚手架公司与人社局、乔丙有工伤认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被上诉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一、第三人乔丙有受伤及工伤认定经过。第三人乔丙有于2010年6月27日在上诉人宏方公司承建的位于洛阳市武汉南

被上诉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一、第三人乔丙有受伤及工伤认定经过。第三人乔丙有于2010年6月27日在上诉人宏方公司承建的位于洛阳市武汉南路缔景桃园58号楼项目工程中,在脚手架施工作业时被其他公司正在施工掉落的模板砸伤,当天入住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诊断为颈6/7脱位小关节绞索并四肢瘫,颈7椎体骨折,头皮擦挫伤。于2010年7月11日由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转入洛阳市中心医院继续救治,诊断为:脊髓损伤,重症肺炎。第三人乔丙有于2011年5月6日向答辩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答辩人当日接收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同时出具了洛阳市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编号为:20110137)。2013年8月,第三人乔丙有在民事侵权终审裁决生效后,以宏方公司在民事侵权二审的上诉状和答辩状上均有显示:宏方公司自认乔丙有是其工人,在脚手架施工作业中被其他公司正在施工掉落的模板砸伤,并向答辩人提供了宏方公司的上诉状和答辩状等证据。答辩人于2013年8月15日向宏方公司邮寄送达《洛阳市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洛人社市工伤调字(2013)第035号),对第三人乔丙有于2010年6月27日在工地上工作中被砸伤事实进行调查,宏方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答复,一是认为公司和乔丙有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二是乔丙有的受伤已经通过法院按人身伤害得到赔偿,本公司也承担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已赔偿到位。答辩人认为人身伤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不冲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得到人身伤害赔偿后,不能再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故此,答辩人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了第三人乔丙有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了洛人社工伤认字(2014)G第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14年5月15日向宏方公司邮寄送达。二、宏方公司认为其与第三人乔丙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上诉人宏方公司虽然与案外人丁德敏签订有合同,但该合同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乔丙有,不能证明乔丙有不是在为其工作,在已生效的判决中,宏方公司已承认乔丙有是其工人,在操作脚手架工作时被砸伤,这是其自认的事实,也是客观事实。故此,宏方公司认为其与乔丙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三、宏方公司认为乔丙有受伤后按民事侵权已经法院判决得到了相应赔偿,从这一事实在法律上排除了乔丙有与上诉人宏方公司之间认定工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理解有偏差。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得到人身伤害赔偿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所以有其合法性,至于是否合理,答辩人认为一个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并伤的很重,一辈子要在轮椅上度过,工伤认定并赔偿也有其合理性。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无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无理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维持答辩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上诉人乔丙有口头答辩称,同意被上诉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另查明,河南宏方脚手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被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河南宏方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