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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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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另查明,第三人红星网业公司自2005年12月28日(两笔),2006年6月8日,11月14日、15日、24日,12月31日,2007年2月26日(两笔),4月20日,4月23日,5月17日,6月26日,7月6日,11月6日、14日(两笔),2008年元月2

另查明,第三人红星网业公司自2005年12月28日(两笔),2006年6月8日,11月14日、15日、24日,12月31日,2007年2月26日(两笔),4月20日,4月23日,5月17日,6月26日,7月6日,11月6日、14日(两笔),2008年元月25日,2月20日,4月4日,5月29日、30日,2009年3月15日,先后给付原告土地款1935896元及支付利息55万元。2006年1月26日红星网业公司向驿城区国土资源局缴纳1939425.7元的土地出让金后,被告为红星网业公司颁发了驻驿国用(2006)字第761号、(2007)字第76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驿城区政府驿政纪(2009)3号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内容为:一、关于红星网业土地返还金的有关问题,红星网业第一次交纳的889万出让金是重复交的,同意返还红星网业。二、关于喷灌机厂有关问题,喷灌机厂改制过程中资金筹措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原喷灌机厂的钢管厂旧址100亩土地,以每亩5.5万元价格转让给红星网业,双方同意红星网业以22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余款330万元预留为企业改制资金,暂作为股权投资红星网业。现在喷灌机厂改制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决定:从区财政返还红星网业的889万元土地出让金中扣出330万元,暂借给喷灌机厂用于企业改制。

本院认为,被告驿城区政府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法律赋予被告的职权。被告作出《关于收回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出让给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驿政土(2006)1号批复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绿色节水公司系本案的适格原告。经庭审质证,被告作出驿政土(2006)1号批复所依据的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驻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与驻马店市农行雪松路支行达成协议书、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驿政土(2004)010号《关于收回河南省鸿羽股份有限总公司驻马店市喷灌机厂以该宗土地抵押贷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的批复、驻驿国用(2004)字第6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国农业银行驻马店市分行风险资产经营部的注销抵押登记申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驻执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转让申请书、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受让申请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辩称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但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之规定,其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告关于第三人以让原告入股为引诱,许诺给原告550万元的股份,使原告给第三人出具了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给被告,并签订一份欺骗性的协议,至今原告未享有550万元的股份权利,在办理土地过户时也没有将款项支付给原告。直到原告诉第三人民事案件中,才知道第三人拿着原告的相关手续欺骗被告,被告将原告所有的国有土地批复给第三人使用的诉称理由,与经庭审质证被告、原告及第三人递交的证据所证实的原告在企业发展及变更、转换改制过程中所应独立对外承担的债权债务,以及签订的联合投资、转让股份、土地转让合同,并进行了土地转让申请,收取了土地转让款项的事实不符,故其诉称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第三人述称,第三人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合同后,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并支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被告作出驿政土(2006)1号批复,真实有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理由成立,应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常文涛

审判员  杨建林

审判员  田永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