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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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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3日驻马店市喷灌机厂以驻泌公路北侧、西高庄购买的91亩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与驻马店农发行签订协议书。同年12月5日协议双方到原驻马店市(现驻马店市驿城区)土地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月1

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3日驻马店市喷灌机厂以驻泌公路北侧、西高庄购买的91亩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与驻马店农发行签订协议书。同年12月5日协议双方到原驻马店市(现驻马店市驿城区)土地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月15日驻马店农发行将700万元借款付给喷灌厂;借款到期后喷灌厂未能归还借款。中国农业银行驻马店分行于2002年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0月28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驻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限喷灌机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驻马店农行700万元(可以抵押物变现款抵偿)。驻马店市喷灌机厂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3月10日河南省高院人民法院作出(2003)豫法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喷灌机厂于2003年偿还驻马店农行借款及利息共400万元,其中5月份偿还100万元,6月份偿还100万元,9月份偿还100万元,12月份偿还100万元。二、余下借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底年全部还清。三、若喷灌机厂不按期履行本调解协议,仍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驻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执行。2004年6月21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经过友好协商,与驻马店市农行雪松路支行达成如下协议:鉴于市农行多年来对驿城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了支持农行的工作,在喷灌机厂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区政府为喷灌机厂还款220万元,农行为了支持区政府招商引资,在区政府已作出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决定向市法院申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驻民一初字第96号判决书的执行终结。同时农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宗土地的抵押登记。2004年9月17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作出驿政土(2004)010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河南省鸿羽股份有限总公司驻马店市喷灌机厂以该宗土地抵押贷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的批复,内容为:将位于驻泌公路北侧市麦芽厂对面60546.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在喷灌机厂和河南鸿羽股份有限公司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由区政府出面与债权人驻马店市农行雪松路支行达成协议:由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出资代喷灌机厂还款220万元,农行为支持区招商引资工作决定向市法院申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驻民一初字第96号判决书的执行终结。同时农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宗土地的抵押登记协议书,为了发展经济,搞活企业,现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划拨给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工业用地使用。2004年9月驻马店市绿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取得位于驻泌公路北侧的60546.5平方米的驻驿国用(2004)字第6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10月22日,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甲方)与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内容为:一、乙方将座落在驻泌公路北侧60546.5平方米的土地(含地上建筑物)作价550万元转让给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二、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十天内应一次性将转让土地款付给乙方。三、乙方将土地过户给甲方后,如此土地再发生任何纠纷由乙方全面负责处理。四、此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生效,如有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为甲方与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联合投资合同,内容为:一、甲方以所有净资产作价5000万人民币,乙方以座落在驻泌公路北侧土地60646.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含地上建筑物)作价550万元人民币入股。每股1万元,计5550股。甲方占90%的股份,乙方占10%的股份,合资后仍保留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的名称。二、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乙方委派一名董事参与企业管理和经营并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不再修改企业章程。三、乙方与河南省鸿羽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喷灌机厂的其它纠纷与甲方无关,同时不承担任何责任。四、此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5年10月30日,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甲方),驻马店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乙方):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以550万元的价格取得乙方座落在驻泌公路北侧土地60546.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乙方以550万元入股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二、乙方于2005年10月30日向甲方借款22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债务,从入股甲方(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550万元冲减掉220万元,实际入股甲方330万元。三、按照土地转让协议要求乙方为甲方办理土地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鉴于乙方目前资金比较紧张,甲方同意乙方为办理土地过户和解决有关遗留问题时借给乙方的借款不得超过股本金(330万元),借款以实际借据为准,乙方应在二年内予以偿还,如无偿还,从乙方股金分红中扣除或冲抵股金。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解决。四、此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2005年10月31日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甲方)、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乙方)达成转股协议,内容为:甲方为增加所持有的股份,乙方同意将所持有红星网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共计人民币550万元),按原值转让予甲方,依法不再享有红星网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也不承担红星网业的任何债权和债务,双方无异议、无纠纷,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同年11月1日、12月26日,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以转账、支付现金的形式支付给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土地款220万元整。2005年12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驻马店市分行风险资产经营部雪松路分部向驻马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注销抵押登记(驻马店市喷灌机厂在我行贷款现已偿还,请贵局注销土抵字(97)第0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2005年12月3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驻执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2005年12月30日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同意该公司位于驻泌公路北侧的60546.5平方米的地,转让给红星网业公司。同年12月30日,红星网业公司向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受让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位于驻泌公路北侧的60546.5平方米的土地,作为本公司的工业用地,扩大网业生产规模。2006年1月23日,驿城区政府作出《关于收回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出让给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驿政土(2006)1号批复,内容为: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政策,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收回位于驻泌公路北侧的,驻马店市绿色节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60546.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用于扩大网业生产规模。用途仍为工业用地,同意使用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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