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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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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口市双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周口市国土资源局不服收回国有使用权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综上,被告周口市政府作出的周政土(2014)177号《关于收回周口市双立商贸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虽然不符合效率原则,且适用法律条款不准确、不具体,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收回原告双立

综上,被告周口市政府作出的周政土(2014)177号《关于收回周口市双立商贸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虽然不符合效率原则,且适用法律条款不准确、不具体,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收回原告双立商贸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双立商贸公司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足,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口市双立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周口市双立商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田新亚

代理审判员  刘 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伟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