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被告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向原告市中油能源公司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市中能源公司在2014年4月18日17时前派员去被告处接受询问,并提供8项书面材料,同时告知不提供的后果。2014年4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被告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向原告市中油能源公司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市中能源公司在2014年4月18日17时前派员去被告处接受询问,并提供8项书面材料,同时告知不提供的后果。2014年4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市中能源公司7日内按被告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于2014年5月9日前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同时告知拒不履行的后果。市中能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派职工吴玉丽提供了部分资料。2014年5月26日被告向市中能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中能源公司2014年5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被告于2014年7月3日举行了听证会,2014年7月10日向市中能源公司送达了漯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被告市人社局作为漯河市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在本辖区内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

关于原告是否按照被告限定的时间、限定的内容提供了相关的书面材料的问题。原告称其在2014年4月9日接到被告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后,积极准备材料送到被告单位,被告以材料不全为由要求退回补充。但原告未说明提交的材料有哪些,什么时间、什么人告知其退回补充。且被告要求原告2014年4月18日17时前派员去被告单位接受询问,而原告市中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春明去被告处接受询问的时间是2014年4月28日10时,超过了被告规定的时间。因此,本院对原告关于其准备材料送到被告单位,被告以材料不全为由要求退回补充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市人社局于2014年4月28日向原告市中能源公司下达了的漯人社监令字(2014)00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原告7日内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于2014年5月9日前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被告单位。原告市中能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报送了部分相关材料,没有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原告应将不能够提供材料的原因或理由向被告说明,并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因此,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原告没有的或者不能够提供的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对原告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被告认定原告未按被告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拒不改正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对原告市中能源公司罚款8000元,不超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五条规定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原告称被告对其罚款8000元,裁量过重,显示公平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漯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适用法规基本正确,但引用法规时漏引用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桂花

审 判 员  陈铁营

代理审判员  马俊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思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