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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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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所证明的对象有异议,其要求提供的八项资料原告只能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提供,证据一中被告劳动监察部门已经在漯河市社会养老保险处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所证明的对象有异议,其要求提供的八项资料原告只能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提供,证据一中被告劳动监察部门已经在漯河市社会养老保险处调取了原告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因此对原告未如期缴纳养老保险的月份原告不可能提供凭证。对证据三真实性和证明对象都无异议,但同时证明了通过对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询问同时印证了原告并未及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这是客观事实。对证据四整改指令书008号及送达回证真实性无异议,需要请法庭注意的是2014第008号整改指令书要求的是责令原告七日内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材料,2014年5月9日前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被告处。该整改指令是针对2014-005号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所要求原告提供的八项书面材料而做出的,也就是008号指令书的内容是在2014年5月9日前将2014-005号询问通知书中所要求的八项书面材料予以提供。对证据五这是原告提供的,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已将所有劳动监察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尽自己所具有的材料如实全面提供,对于原告不具有的材料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职工工资单发放情况,这些不具有的材料原告无法提供。对证据六、证据七、证据八、证据九、证据十、证据十一、证据十二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无异议。对证据十三、证据十四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并未违反劳动监察行政部门作出的漯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处罚书中所述的违法内容,原告已经如实的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对于原告没有或者不能够提供的材料,原告不能伪造或变造材料向被告提供,这些材料在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也予以了显示,例如关于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原告确实未按照规定每月为职工缴纳保险有漏缴的情况,对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询问当中杨春明也如实告知了被告职工的工资未按月发放,因此被告要求提供的这些材料是原告不能提供的,不能提供与不予提供是两个概念。原告认为对于处罚决定中所述的原告违法的事实不能成立。

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