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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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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旺、孙秋菊、李小勤、祁留安、张明亮、刘五妮、张明、高景与被确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再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本院再审认为,确山县人民政府具有涉案宗地的征收职权,其所征收的土地均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李新旺、孙

本院再审认为,确山县人民政府具有涉案宗地的征收职权,其所征收的土地均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李新旺、孙秋菊、李小勤、祁留安、张明亮、刘五妮、张明、高景所在的确山县盘龙镇西郊四组共涉及173户,其中171户已按照征地补偿协议和登记的土地附属物领取了各项补偿款,符合条件人员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现已实施完毕。确山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2月收到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03)183号文件后,所实施的征收行为并无不当。确山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0)745号批复前经与确山县盘龙镇西郊四组协商,在该西郊四组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征收行为不影响该案件的实体处理。李新旺、孙秋菊、李小勤、祁留安、张明亮、刘五妮、张明、高景称确山县人民政府存在少批多占,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1)驻法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凯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