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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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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钢诉登封市人民政府不赔偿决定一审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被上诉人中牟县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答辩人中牟县人民政府为贺秀芝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据的是2011年6月15日中牟县刘集供销社与第三人贺秀芝达成的变卖协议书,中牟县刘集供销社将其南院资产

被上诉人中牟县人民政府辩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答辩人中牟县人民政府为贺秀芝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据的是2011年6月15日中牟县刘集供销社与第三人贺秀芝达成的变卖协议书,中牟县刘集供销社将其南院资产以及该土地上的其他所有附着物变卖给贺秀芝,价款为37万元。2011年6月16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牟法执字第24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中牟县刘集供销社所有的位于中牟县刘集镇的土地6083.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全部附着物变卖给贺秀芝。2013年6月14日,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贺秀芝颁发了被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二、答辩人为贺秀芝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中使用的材料是客观真实的。三、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为贺秀芝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且在协助执行时没有扩大范围,故不属于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贺秀芝辩称:一、答辩人贺秀芝是通过合法途径善意取得竞拍土地使用权。二、中牟县人民政府给贺秀芝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是依据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书进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