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辩称:一、涉案宗地为一般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申报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没有遵守“避让基本农田”的规定。夏邑县歧河乡和谐社区项目在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符合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上诉人所称的《歧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应被前述规划所代替。二、涉案项目规划编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上诉人等均已按照协议领取补偿款,项目符合群众自愿原则。三、该增减挂钩项目未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四、试点项目建新区地块选址是经过市县两级严格审批确定的地点,涉案地块拆旧区已经商丘市国土资源局验收通过,复垦后各项指标达到中等旱地标准,复垦土地符合标准,也不存在扩大规模建设情况。综上,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的答辩意见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一致。
二审查明,上诉人对一审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的事实,除了对认定“夏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听证公告,于2012年8月3日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部分代表签了名”的相关事实提出异议外,对其他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没有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提出异议的事实,上诉人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所谓的张集村的五个村民代表未参加听证会,也没有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字。被上诉人对此事解释是当时召集了5个乡的人开会,门口设有签到处,要求来的时候交照片,至于是不是本人签名不是很确定。
另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还提出:
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没有提供河南省已作为国土资源部批准同意的挂钩试点单位、其不具有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因上诉人在行政程序中以及一审诉讼时均没有对河南省是否属于试点工作区域提出异议,且该问题的认定涉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本院准许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补充提供下列证据: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9)29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2009年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周转指标的批复》,其中明确批复同意河南省上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2、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4)474号文,其中附件中明确了2014年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总额5.8万亩及安排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增减挂钩指标0.3万亩。
2、听证材料涉嫌虚假问题。因该问题涉及到听证笔录的真实性,本院专门就该听证笔录中载明的部分参加人进行了核实,均称在2012年7、8月份左右在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召开了听证会。
3、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歧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涉嫌造假问题。为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夏邑县会亭镇等24个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批复》,查看了相关资料档案,并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核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总体规划数据库中存有该规划的电子数据图。该证据表明,关于夏邑县会亭镇等24个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在2010年5月17日由商丘市人民政府商政文(2010)66号文件批准同意,其中包括本案争议的歧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该乡级规划以电子数据图的方式在河南省国土厅备案。
对被上诉人二审补充提交的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及本院二审就听证笔录的核实情况,上诉人进行了质证。其质证意见认为:1、《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夏邑县会亭镇等24个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批复》的时间在2010年5月17日,结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6-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碑照片,恰好证明该保护碑是于新的2006-2020年总体规划获得批准后树立,而该保护碑所反映的内容恰恰说明涉案地块于2010年12月份仍属于基本农田。2、关于听证问题,对刘须全的调查情况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刘须全并没有看到听证会笔录所载明的5人参加听证会,而其本人也并未参加,因此不具备证实“5人是否参加听证会”这一待证事实。
根据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二审被上诉人新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以及上诉人提出异议的听证笔录认证如下:
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以及本院调取的《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夏邑县会亭镇等24个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批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通过上述证据可以证明:1、河南省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单位,在2009年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2、歧河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于2010年5月17日由商丘市人民政府批复,并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关于听证笔录的真实性问题,本院认可上诉人就张集村5名代表签名涉嫌虚假的质疑,但根据本院核实情况,被上诉人召开此次听证会涉及5个乡镇的多个人员,目前除本案上诉人提出的5名代表外,本院核实到的其他几名代表均称在2012年7、8月份在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召开了听证会,故本院不因上诉人提出的签名问题而认定该听证笔录属于伪造。根据该听证笔录,对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在2012年8月召开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听证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的焦点问题主要是针对被诉土地批复的合法性,其中包括: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是否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2、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违反群众自愿原则;3、是否没有避让基本农田;4、是否违反节约用地原则以及存在“搭车”行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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