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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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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美(临颍)人造板有限公司上诉临颍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证据包括五组:第一组证据:(临)国用(96)字第02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二组证据:1、房权证临颍县字第0000003372号房产证。2、房权证临颍县字第0000003373号房产证。3、房权证临颍县字第0000003374号房产证。4

证据包括五组:第一组证据:(临)国用(96)字第02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二组证据:1、房权证临颍县字第0000003372号房产证。2、房权证临颍县字第0000003373号房产证。3、房权证临颍县字第0000003374号房产证。4、房权证临颍县字第0000003367号房产证。5、房权证临颍县字第0000003368号房产证。6、房权证临颍县字第0000003369号房产证。7、临证字第4327号房产证。第三组证据:信函一份。第四组证据:1、(2010)漯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8月2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11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五组证据:1、临政土(2014)17号决定。2、关于暂缓临政土(2014)17号决定收回东美(临颍)人造板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函。第六组证据:法治周末报纸一份。

上述第一组证据主要证明:1、被告收回的土地,原告办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原告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用地的法定使用年限为50年,原告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至今只有18年,没有超过法定使用年限。3、原告取得的土地为划拨用地,被告收回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组证据主要证明:1、原告在被告收回的土地上建有厂房,并办理了房产证,房产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2、被告收回土地,侵犯了原告对厂房的所有权。

第三组证据主要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朱志兴收到杜曲镇党委、政府的信函后,及时给杜曲镇党委、政府回信,感谢镇两委对原告及法定代表人朱志兴的关心,在回信中客观地陈述了与漯汇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的起因、现状。朱志兴表示将继续为当地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四组证据主要证明:1、原告与漯汇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经二级法院判决后,漯汇公司一直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也执行不动,原告的公司至今也没有收回来。2、原告的公司收不回来,没法办理续期经营手续,原告主观上没有过错,被告在这个时候收回土地,对原告不公平、不公正。

第五组证据主要证明:1、因临政土(2014)50号决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涉及生效判决中判决返还的厂地,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临颍县政府暂缓收回原告土地使用权。2、被告在法院强制执行当中,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合理。

第六组证据主要证明:临政土(2014)17号文件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仅事隔9天,被告又作出临政土(2014)50号文件,被告两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结果相同,没有经过临颍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程序违法。

被告临颍县政府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主要质证意见是:对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均有异议。原告的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东美公司土地登记材料是真实的,原告的土地证并不显示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七份房产证因原告的土地证无效,也应无效。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在依法收回土地时对地上建筑物也应依法无偿收回。信函印证了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同时证明原告非法转租的事实,已经对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了损害,被告更当依法履行职责,收回土地。民事判决书恰恰证明原告非法转租的事实,即使划拨用地,政府也有权予以收回。与漯汇公司的争议是原告自身造成的,与被告的政府诚信无关。临政土(2014)17号决定被告已经自行予以撤销,不能作为临政土(2014)50号决定合法与否的依据。漯河中院的暂缓函只是一个司法意见,不能作为17号决定合法与否的依据,而且在本案当中不适用。媒体报道不是法律依据,且明显与事实相悖,是利用舆论干预司法。

第三人颍林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主要质证意见是:1、同意被告临颍县政府的质证意见。2、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是原告与漯汇公司的纠纷,与本案无关。原告的土地被收回,不是被告和漯汇公司的过错。

第三人颍林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包括三组:第一组证据:1、香港麒励投资有限公司与临颍县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书》一份。2、原告向临颍县铁西工业区交纳的3000元租金收据一张。第二组证据:1、原告与漯汇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2、临颍县杜曲镇政府给原告法定代表人朱志兴的《通知》及邮寄凭证各一份。3、朱志兴给临颍县杜曲镇政府的回信一份。4、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5、临颍县杜曲镇岗张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6、临颍县铁西工业区管委会与漯汇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7、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漯刑三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一份。第三组证据:1、临颍县杜曲镇政府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一份。2、临颍县杜曲镇政府为第三人出具的土地租金《票据》两份。3、临颍县发改委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一份。4、临颍县发改委为第三人工业项目出具的《产业政策评估》一份。5、临颍县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工业项目出具的《评审意见》一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