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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王喜明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8、其局2014年6月3日询问崔素苹的笔录。崔素苹陈述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6月3日7时30分左右,其和苗金瑞、连胜利、崔玉国、王喜明、丁苏明在御驾村同心街东口处清扫垃圾并往车上装垃圾。在快装完时,王喜明喊着司机

8、其局2014年6月3日询问崔素苹的笔录。崔素苹陈述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6月3日7时30分左右,其和苗金瑞、连胜利、崔玉国、王喜明、丁苏明在御驾村同心街东口处清扫垃圾并往车上装垃圾。在快装完时,王喜明喊着司机让走,丁苏明不让走,丁苏明和王喜明争吵起来,其等看着王喜明和丁苏明要打起来,就上去把他俩劝开,劝开后就又开始装垃圾。装完垃圾后,王喜明和丁苏明又在说之前的事,说着就又打起来。其等看见后就赶紧上前拉架,听见丁苏明说他的牙掉了。不知道丁苏明的牙是谁打掉的。

9、其局2014年6月3日询问苗金瑞的笔录。苗金瑞陈述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6月3日7时30分左右,其和崔素萍、连胜利、崔玉国、王喜明、丁苏明在御驾村同心街东口处清扫垃圾并往车上装垃圾。快装完时,王喜明喊着司机让走,丁苏明不让走,丁苏明和王喜明争吵起来,其等看着王喜明和丁苏明要打起来,就上去把他们劝开,劝开后就又开始装垃圾。装完垃圾后,准备休息,还没有休息,看见王喜明和丁苏明在那打架,其等人赶紧上前把拉开,王喜明坐在地上休息,丁苏明在地上捡了一颗牙走了。不清楚丁苏明的牙是谁打掉的。

10、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2014年6月3日制作的关于丁苏明的入院记录。

11、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2014年6月5日制作的关于丁苏明的放射检查报告单。

12、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2014年6月3日制作的关于丁苏明的CT检查报告单。

13、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2014年6月9日制作的关于丁苏明的诊断证明书。

14、河南济钢医院2014年6月6日制作的关于王喜明的磁共振成像(MRL)检查报告单。

15、河南济钢医院2014年6月4日制作的关于王喜明的X线检查报告。

16、河南济钢医院2014年6月4日制作的关于王喜明的入院记录。

17、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2014年6月9日作出的(济)公(法医)鉴(活)字(2014)05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王喜明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8、济源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2014年6月9日作出的(济)公(法医)鉴(活)字(2014)05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丁苏明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9、其局2014年6月18日向王喜明告知关于其本人的鉴定意见的告知笔录。王喜明的意见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20、其局2014年6月18日向丁苏明告知关于其本人的鉴定意见的告知笔录。丁苏明的意见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21、其局2014年6月18日向王喜明告知关于丁苏明的鉴定意见的告知笔录。王喜明的意见为:丁苏明的伤情不是其造成的,对丁苏明构成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拒绝表态。

22、其局2014年6月18日向丁苏明告知关于王喜明的鉴定意见的告知笔录。丁苏明的意见为:王喜明的伤情不是其造成的,对王喜明构成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拒绝表态。

23、其局2014年7月12日对丁苏明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4、其局2014年7月12日对王喜明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原告王喜明对沁园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材料5、6、7有异议,认为丁苏明、连胜利、崔玉国陈述的不属实;对证据材料9无异议,但认为苗金瑞不知道牙的事;对证据17材料有异议,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将其腰部损伤之事写上;对其他证据材料无异议。

第三人丁苏明对沁园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原告王喜明提交的证据有:

1、证人连胜利的当庭证言。主要内容为:其也是环卫工人,是开环卫汽车拉垃圾。有一天早上,其开车,后边的装车人有的叫往前走,有的不叫走,其看见后边有人在吵嚷,听不清楚,装着吵着,到最西边时候,装车人中的王喜明和丁苏明在吵嚷,他两人吵中间互相撕拽衣服,其就劝他俩不要吵,不必要这样。具体他俩怎样争吵的没有看清,其没有到跟前,只是劝他俩不要争吵。丁苏明弯腰捡一个东西。其没有仔细看是什么。

2、证人崔玉国的当庭证言。主要内容为:其和王喜明、丁苏明都在一起上班,拉垃圾快结束的时候,有的嫌装的快了,有的嫌慢了,他俩因为这互相吵嘴,谁也不服谁,俩人互相撕拽在一起,其等人都去拉开了,走一段装一堆,他俩又在吵,又互相撕拽在一起,其等人又去拉开了,垃圾装完他俩也吵完了。其没有看清打没打。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属实的。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其是和连胜利在一起被接受调查的。

3、证人苗金瑞的当庭证言。主要内容为:其没有注意到王喜明打没打丁苏明的脸一拳,在接受询问时候其是和崔素苹在一起被接受询问的,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属实的。其见到王喜明把丁苏明推到树上卡住脖子,其见到丁苏明在地上捡了一颗牙,是谁的牙不清楚。

4、证人崔素苹的当庭证言。主要内容为:其也是装垃圾的,与丁苏明、王喜明在一起工作,连胜利是开车的。那天最后时候,王喜明叫车走,丁苏明说把垃圾装完再走,他们开始发生争执,往一起去的时候,其等人就拉,他俩没有打。公安机关问其笔录时候,是和苗金瑞在一起被询问的。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属实的。其看见丁苏明去拾牙了,好像是镶的牙,但不知道是谁的。

被告沁园分局对王喜明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其局在事发当天就对证人进行了询问,当时问得非常详细,现在时间已经很长,证人记忆模糊了;证人今天受到了王喜明的威胁,致使证人当庭改变自己回答的问题。

第三人丁苏明对王喜明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沁园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1-6、10-24,系其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王喜明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王喜明提供的证据2-4,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将不同的被调查人在一起进行调查的调查取证行为,但该几个证人当庭均认可自己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即便公安机关对该几个证人单独进行调查取证,结果也是一样的,故公安机关的这种调查取证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属于程序瑕疵,故不宜将公安机关对该几个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所形成的证据材料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据此,沁园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7-9,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