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组:1、偃师市商务局《关于上报﹤偃师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请示》(偃商文(2010)16号);2、《关于对洛阳市“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豫商商贸(2011)30号)。证明:经偃师市商务局上报,河南省商务厅批准,洛阳市“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包含偃师市商务局提出的八座加油站(含2座单品种加油点升级为双品种加油站)的规划,其中之一即为“翟镇镇前李村”的建站规划。
第二组:3、偃师市商务局《关于上报2011年度加油站建设规划的请示》(偃商文(2011)09号);4、《关于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豫商商贸(2011)134号);5、洛阳市商务局《关于公布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的通知》(洛商商贸(2011)47号)。证明:经偃师市商务局上报,河南省商务厅批准,“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的建站规划,已列入经的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行业发展实施规划。
第三组:6、洛阳市商务局工作沟通函;7、偃师市商务局《赵胜利申办加油站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证明:赵胜利2014年4月21日到洛阳市商务局反映情况,当日发函偃师市商务局。偃师市商务局向市商务局复函称,对赵胜利建设加油站的申请,经实地调查后,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多次给予赵胜利口头、书面回复。
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八条;3、《商务部关于印发﹤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93号)二、规划体系与主要任务之(一)规划体系第一款、(二)主要任务3.做细做实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4、《关于编制河南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豫商商贸(2010)136号)三、设置原则之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设置原则。四、具体要求之(四)坚持分年度实施。
被告偃师市商务局辩称:原告要求调整规划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赵胜利于2012年10月17日向偃师市商务局提出申请,预在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建设加油站。偃师市商务局收到申请后,及时派员到赵胜利拟建加油站地点进行勘察,又到岳滩镇政府了解该区域整体规划。结果根据偃师市城市总体规划,赵胜利拟建加油站地址为绿化林地,偃师市岳滩镇人民政府也未在此地段建设加油站的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据此,2012年11月15日偃师市商务局对赵胜利作出“建设加油站地址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的回复,并告知赵胜利申请建设加油站程序。2013年3月1日,赵胜利再次提出在岳滩镇喂南村建设加油站申请,选址仍在最初选定的地方,偃师市商务局副局长曲文峰了解情况后,答复该地段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告知赵胜利按有关政策办理。此后,赵胜利未再向偃师市商务局提出在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建设加油站的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偃师市商务局没有直接上报河南省商务厅变更调整加油站选址定位规划的职责。2014年4月21日市商务局向偃师市商务局发出工作沟通函,偃师市商务局才知道赵胜利调整加油站的规划地址的请求。赵胜利要求调整的位置仍是其2012年提出建设加油站的选址地点,偃师市商务局已经明确告知赵胜利该地址不符合偃师市的整体规划。赵胜利为此多次上访,2014年6月18日,偃师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焦璐召集相关单位,并在赵胜利的参与下,在偃师市岳滩镇喂南村第十村民组现场召开了办公会议,在汇总情况后,偃师市商务局局长卢建章当场告知赵胜利,该地段不符合建设加油站的规划,偃师市商务局不予调整的答复。
综上,赵胜利要求调整加油站地址的诉求违背了偃师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偃师市商务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已做出明确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赵胜利的诉讼请求。
被告偃师市商务局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1、偃师市商务局《关于上报偃师市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请示》(偃商文(2010)16号);
2、《关于对洛阳市“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豫商商贸(2011)30号)。证明:偃师市商务局上报,河南省商务局批准,洛阳市“十二五”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其中包含有“翟镇镇前李村”建站规划。
偃师市商务局《关于上报2011年度加油站建设规划的请示》(偃商文(2011)09号);
《关于对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豫商商贸(2011)134号);
洛阳市商务局《关于公布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发展实施规划的通知》(洛商商贸(2011)47号)。
证明:偃师市商务局上报,河南省商务局批准,偃师市翟镇镇前李村段(偃洛夹河快速通道)的建站规划,已经列入洛阳市2011年加油站行业发展实施规划。
第二组:1、现场勘验情况;2、关于赵胜利申请建设加油站的再次回复。证明:原告申请建设加油站,被告偃师市商务局派员对该地址进行实地勘验、经初步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准许的告知书,同时并告知建设加油站的程序以及提交的材料等。
第三组:1、岳滩镇喂南村村委证明。
2、岳滩镇喂南村第十村民组组长证明。证明:赵胜利提出的在岳滩镇喂南村建设加油站的用地协议是虚假的,岳滩镇喂南村与岳滩镇喂南村第十村民组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租地协议。
3、岳滩镇人民政府证明(二份)。证明:赵胜利提出的在岳滩镇喂南村建设加油站不符合偃师市总体规划,该地段也没有规划建设加油站。
4、偃师市人民政府证明。证明:赵胜利租地协议是虚假的;该地段没有规划加油站,也不允许建设加油站;岳滩镇喂南村不同意原告在该地段建设加油站。
5、赵胜利承诺书。证明:赵胜利自愿撤回建设加油站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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