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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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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平与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复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规定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张小平系本案原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规定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张小平系本案原告,所诉的是市发改委就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办理洛阳市西环路(中州西路-郑州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请示》所做的批复,“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在这里实际指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所立项目能否实施,需要后期工作的跟进和推动。仅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不会对原告张小平的实际利益造成损失,故原告起诉撤销和确认洛发改城市(2011)15号《关于洛阳市西环路(中州西路-郑州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违法的请求,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小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洪璞

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杨 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