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文本,内容:第161条第2款货运通道组织“规划全市性货流主通道分别为西外环路……”。证明:洛阳市西环路是在城市区内,该西环路早已经进入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文本和图集。
2、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图集,内容: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证明:洛阳市西环路是在城市区内,洛阳市西环路早已经进入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文本和图集。
3、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办理洛阳市西环路(中州西路-郑州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请示(洛城投(2011)44号)内容: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示关于办理洛阳市西环路(中州西路-郑州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证明:(1)、有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市发改委对洛阳市西环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证据充分,批复合法。(2)、洛阳市西环路为城市I级快速路项目、位于洛阳市市辖区,是洛阳市市级项目,不是高速公路,不是经营性项目。(3)、西环路仅是争取省发改委立项,并不是必须经省发改委立项。
4、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102号),内容:(1)确保西环城公路10月份开工建设;(2)力争洛阳环城公路项目获得省发发改委立项;(3)西环城公路涧西段及北环城公路建设资金由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负责筹措。证明方向同第3份证据证明方向。
5、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洛阳市西环路(中州西路-郑州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洛发改城市(2011)15号),内容: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原则同意”关于洛阳市西环路(中州西路-郑州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证明方向同第3份证据证明方向。
6、网上公示的“洛发改城市(2011)15号批复”基本信息表,内容:洛阳市西环路(中州西路-郑州路)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结果,证明:洛阳市西环路(2011)15号批复已于2012年3月20日公示,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日起算,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法定3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
7、洛阳市西环路(中州西路-郑州路)建设工程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内容:洛阳市人民政府与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市西环路(中州西路-郑州路)建设工程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证明:洛阳市西环路项目是洛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模式“代建制”,是洛阳市人民政府委托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建,在建设完成后移交,由洛阳市人民政府回购,符合法律规定。
8、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南省2011年县乡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1)845号),内容:县乡公路“国家每公里补助50万元”。证明:洛阳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载明的力争获得省发改委立项,是指的争取获得县乡公路每公里50万元、农村公路每公里25万元补助资金的立项,并不是指建设项目立项,也不是指洛阳市西环路项目建议书需要经过省发改委批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无需省发改委批准。
9、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南省农村公路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1)1230号),内容:农村公路“每公里补助25万元”。证明方向同第8份证据证明方向。
10、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洛政(2014)83号),内容:附件4《市政府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第1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证明:洛阳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已于2003年开始由省发改委下放到了市发改委,审批权限的实施单位为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改委有权审批洛阳市人民政府投资的洛阳市西环路项目,因此,(2011)15号批复合法有效,无需经过省发改委审批。
1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03)78号),内容: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42项,其中取消172项,下放和移交70项):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9项):1.市、县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审批(下放市、县)。证明方向同第10份证据证明方向。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内容: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项:项目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证明方向同第10份证据证明方向。
庭审中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经双质证、认证后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10月27日,市发改委根据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对修建洛阳市西环路(中州西路-郑州路)建设项目做出了洛发改城市(2011)15号《关于洛阳市西环路(中州西路-郑州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依据是(2011)10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经审核批复。批复内容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委托城市建设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洛阳市西环路(中州西路-郑州路)建设项目建议书》。二、规划西环路涧西段,北起中州中路谷水花城,南至规划的郑州路,全长4896.685米。规划为城市1级快速路,路宽65米。建设内容包括道路、雨水、污水、桥涵、电力、照明、绿化、消防给水、交通设施、其他附属工程及管线等。三、项目估算54588万元,建设资金由你公司筹措。四、请据此开展下步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原告张小平以西环路修路未经省发改委批准,属于违法修路工程为由,请求撤销(2011)15号批复,确认该批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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