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被告此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2、3没有异议。证据4的合法性关联性都不予认可。这是被告滥用职权,将这些部门的一把手全部拉到高铁指挥部。违反了行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是法定的征收部门来征收,其他的部门均不能参与房屋征收。证据5房屋拟征收公告的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房屋征收之前应当先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这份证据无法证明何时何地进行了公告。这份证据是13年1月17日做出的,而正式贴出来的时候是14年7月,应该是被告把第一期的征收公告掺了进去,无关联性。证据6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据做出的时候与涉案项目不属于同一个项目,时间相差一年半,应当是一期的项目,显然不合法,而且也没有关联性。证据7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显然是违反了征收补偿暂行办法规定17条,被告拟定的补偿方案没有法律依据。证据8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显示日期是13年,应当是高铁一期。涉案项目是高铁二期,而且没有当事人签字。证据9关于公布高铁配套设施的一个通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这份通知没法显示进行了公布,所以不产生任何效力。证据10、11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根据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前需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由人民政府组织作出的,由被告指定的部门作出涉案评估报告,必须由被告明确授权作出。评估报告作出后,应当由负责人签字,然后上报,需要经过这个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组证据,1、2013年11月13日《梁园区高铁建设房屋征收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证明事前拟定了应急预案,对依法提供了组织保证。2、2013年11月13日《郑徐客专梁园段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房屋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证明进行详尽科学的风险评估。3、2014年7月2日《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召开郑徐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的通知》。4、2014年7月4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2014年4届20次常委会议记录。5、2014年7月4日《郑徐客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被征收人代表签到簿》。6、2014年7月4日《郑徐客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与会代表签到簿》。7、2014年7月4日《郑徐客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签到簿》。8、2014年7月4日区房字(2014)349号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文件《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徐客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的报告》。以上证据证明证明涉案征收补偿依法进行了科学、规范的风险评估。
原告对被告此组证据质证意见是,证据1、高铁建设项目指挥部并不是依法成立的,并且这份应急预案也没有盖章。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所以也不一定非得做出应急预案,所以没有关联性。证据3从通知做出的日期来看,这份通知是不可能当天开会并且当天做出了这份决定的,所以真实性也不认可。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讨论人的身份并不能确定,没有人签字证明经过了讨论。本案征收决定就是7月4日做出的。讨论开会的时间是6点,补偿方案讨论修改之后是需要发布出去的,而当天就发布了征收决定所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征收人代表的身份有问题,从这个签到簿可以看出,很多笔迹是雷同的,所有的代表都没办法核实身份。证据6、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身份无法核实。证据8从这个报告的内容来看,这个报告时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不是风险评估的内容,不符合评估报告的包含内容。
第四组证据。证据1、2014年6月30日商丘市梁园区高铁指挥部办公室《说明》。证据2、2014年10月23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具资金到位证明的函》。证据3、2014年10月24日商丘市财政局出具的《证明》。4、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及开户账号。证明涉案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列账户、专款专用。
原告对被告此组证据质证意见是,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都不认可,高铁指挥部办公室他本身是一个参与部门,做出这么一个证明,是没有意义的,户名显示的是高铁投资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证据2这个函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涉案项目是一个配套路网改造项目,与棚户区改造没有任何关联性。梁园区政府本身就是被告,来组织房屋征收,做出的资金到位的函并无意义。证据3、4商丘市财政局属于政府工作部门,必须由金融机构、银行出具的证明才能证明有资金,这份证据不能证明资金已经到位。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原告十一人持有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原告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被诉《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第二组证据1、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回复》规划图一份,证明被告征收原告房屋是借高铁建设的机会搞商业开发。2、商丘高铁宣传手册一份。这两份证据证明被告征收原告房屋是高铁建设第二期项目,是商业开发的目的,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
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是,被告认可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但认为第二组证据中原告举证的规划图不能证明被诉征收决定违法,图上的标识都是围绕着高铁建设的路网改造和附属设施设计的。高铁效果图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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