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郝玲、刘晓玲等14人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被告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是,被告认可原告身份及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被告认为证据4,规划图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是借高铁建设的机会搞商业开发。这是一份整体规划图,具体怎么实施下一步还有待落实

被告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是,被告认可原告身份及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被告认为证据4,规划图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是借高铁建设的机会搞商业开发。这是一份整体规划图,具体怎么实施下一步还有待落实,总体目标还是路网工程。认为照片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高铁建设拆迁安置各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不能证明原告所说的存在严重的房屋违法征收行为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提供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明其房屋所有权证据,因被告认可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本院予以采信。规划图能够与被告提供证据向对应,本院予以采信。安置地点照片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关,不予采信。征收现场照片属后续实施行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关,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国家级重点项目,2012年7月30日,铁道部通过铁鉴函《关于新建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初步设计的批复》,批准建设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2013至2014年,商丘市人民政府将高铁项目建设纳入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郑徐客专商丘站三站合一及交通换乘系统,实施商丘高铁站区及核心区市政配套工程。商丘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商规委审(2013)审议04号会议纪要,审议通过商丘高铁站综合客运枢纽相关市政道路工程方案。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所属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上述批复和计划,对拟征收区域内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2013年1月18日,被告发布《梁园区高铁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并公布修改情况。被告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2014年7月4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并与次日公告。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不服上述征收决定,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区域交通网络重点工程,是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国家级重点项目,为该项目的实施,被告对所涉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被告于2013年1月17日授权梁园区房管局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公告。被告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于2014年7月4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并与次日公告。被告作出征收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2014年7月4日作出的商梁政(2014)17号《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彬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