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被告此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2与本案无关,修铁路是公共理由,但配套设施路网改造不是,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2是农民的补偿问题。针对补偿的安置标准。加强安置征地补偿的标准是针对农民的。本案原告的身份也不是农民。证据3,会议纪要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会议纪要并不能证明符合公共利益。这个会议纪要针对的项目,纯粹是商业开发。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这个会议纪要里面不能看到任何与路网改造有关的文件。没有合法性。证据4、5,没有关联性,,被告的动机纯粹是商业开发,只能证明被告的目的是修建产业集聚区,实际上是为了招商引资,被告是为了招商引资牺牲原告的利益。证据6,这份证据与本案的路网改造没有关联性。其中优化路网结构,指的是优化商丘市区的路网,而不是针对高铁的路网改造。只能证明被告是商业开发。证据7、8、针对的项目是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与本案无关。这只是作为一种目标,怎么去改造,怎么去实现,这涉及一系列的文件。目标不等于公共利益,更不等于四规划一计划。证据9、这份证据内容真实性不认可,这份报道不能等同于政府的审批决议。证据10、真实性不认可,形式不合法。证据11、这份证据只是认为改造土地的性质,没有关联性。土地性质不明确,区分和界定并没有任何规定,合法性不具备。被告并没有提交土地登记状况和登记范围,没法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1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一个变更的批复。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13、与本案无关。并非本案项目,这里只是说进行了批复。被批复的文件没法确定,时间上也证明不了被告的合法性。被告应当提前规划或者计划,现在你的征收决定已经做出来了,才做出规划。证据14、这个批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
第二组证据1、2011年4月11日商梁政文(2011)24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文件——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梁园区房管局为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部门的通知。证明被告梁园区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梁园区房管局为房屋征收部门。2、2013年1月16日商梁办文(2013)2号中共商丘市梁园区委办公室(通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梁园区高铁建设指挥部的通知》。证明涉案梁园区高铁项目有组织领导机构。3、2013年1月17日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拟征收公告》;4、2013年1月18日区房字(2013)39号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文件——《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梁园段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告”的请示》,附梁园段国有土地上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梁园段集体土地上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5、2013年1月18日关于公布《梁园区高铁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梁园区高铁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证明《决定》事前履行了依法审批、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6、2013年1月18日梁园区委、区政府对《关于发布“梁园段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告》进行论证的会议记录。证明补偿方案经梁园区政府、区委和区有关部门集体讨论。7、2013年11月4日《关于公布“商丘市梁园区高铁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建设区域内房屋征收调查结果”的通知》;证明拟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公示。8、2013年11月18日《梁园区高铁附属设施及路网改造建设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修改情况公告》。证明对修改情况再次公告。被告此组证据证明征收补偿方案经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原告对被告此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与本案有关联。证据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3、没有证据原件。这份证据张贴公告的真实性有意义。作出的时间原告不知道,被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张贴。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没有具体到哪个项目,没有说包含到哪个路网项目。这份证据不能证明其张贴了公告,时间地点人物和针对的对象都无法证明,我们无法从照片里看到内容。证据5、根本就没有依法公告。征收范围也是包含了三个范围,盲目的扩大范围。合法性也不具备。证据6、会议记录真实性有异议,首先是复印件,再次是没有人签字,第三是没有盖章。这份会议记录真实性无法证实。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这个会议记录真实的反映了在方案制定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个记录起不到依法行政的效力。证据7、这个证据不是原件,而且并不能证明张贴过。时间上也有出入。应当是先做出征收决定再做出行为。证据8、真实性不认可。从被告提交的材料中,也没有提交具体公告的证据。真实性和公告事实真实性不具备。关联性上来说,做出时间在征收决定之前,这个补偿方案没有任何意义。原告那时并不知道房屋要征收。而且修改意见并没有实质性的修改,合法性角度不能保护被征收人权益。
第三组证据1、2014年7月2日《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召开郑徐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的通知》。2、2014年7月4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2014年4届20次常委会议记录。3、2014年7月4日《郑徐客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被征收人代表签到簿》。4、2014年7月4日《郑徐客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与会代表签到簿》。5、2014年7月4日《郑徐客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签到簿》。6、2014年7月4日区房字(2014)349号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文件《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徐客专建设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的报告》。证明涉案征收补偿依法进行了科学、规范的风险评估。7、2014年10月23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具资金到位证明的函》,2014年10月24日商丘市财政局出具的《证明》,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及开户账号。证明涉案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列账户、专款专用。
原告对被告此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合法性不任何,并没有对原告依法送达,原告并没有享有知情权。证据2,做出时间是征收决定的时间,实际上完全是走形式。当天是先有会还是先有征收决定,风险评估,谁都不知道。程序违法,都是2014年7月4日做出的,都是走形式。会议签到薄笔记也都很相似,这种签名表报道表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证据7,关联性角度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并非本案项目。这份证明做出的时间,是10月份,但是7月份就开始征收决定了。钱还没到位就开始了房屋征收决定。这是程序违法。从合法性角度,这份证明并非是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据,钱到不到位自己说的不算数。针对项目也是棚户区,财政局并不是金融机构。并非银行出具的证据。这个表格无法证明是银行进出帐的证明。这些钱的标识是贷款,标识是借贷的。并不能证明被告的资金能力,更不能证明资金已经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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