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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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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与田会珍、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和2013年1月30日,田会珍分两次、每次50000.0元共计100000.0元交给农行老城支行工作人员李红卫,李红卫为田会珍出具收条两张,内容为“今收到田会珍减免利息款项(本金)五万元整”。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和2013年1月30日,田会珍分两次、每次50000.0元共计100000.0元交给农行老城支行工作人员李红卫,李红卫为田会珍出具收条两张,内容为“今收到田会珍减免利息款项(本金)五万元整”。2013年1月15日,田会珍为农行老城支行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为正林公司抵押担保的借款,尚欠贵行贷款本金五十五万元整,承诺保证在2013年3月31前还清贷款本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2013年10月,田会珍用于抵押的坐落于老城区工农村中原菜市场的房产因城市改造被拆除,补偿156万元。田会珍向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注销他项权证,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为由予以拒绝。

本院另查明,2014年4月14日,农行老城支行以正林公司和田会珍为被告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农行老城支行对田会珍位于老城区工农村中原菜市场抵押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有效,并对该抵押房屋的替代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农行老城支行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田会珍抵押房产拆迁补偿款156万元。2014年5月13日,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老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裁定,将田会珍的156万元拆迁补偿款冻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田会珍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已经被拆除,抵押物灭失。《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五)房屋灭失;……。依据上述规定,田会珍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被告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予以受理并注销。田会珍要求依法确认房屋他项权证字第001852号抵押权消灭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因此对于上诉人农行老城支行关于抵押关系没有终止和抵押权没有消灭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评判。原审判决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艳红

审判员  叶乃君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