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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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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与田会珍、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被上诉人田会珍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查明的事实完全正确的,证据确实充分。通过一审法院庭审及其质证查明,2003年5月28日,正林公司向农行老城支行借款60万元,田会珍以其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字第52112号房屋

被上诉人田会珍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查明的事实完全正确的,证据确实充分。通过一审法院庭审及其质证查明,2003年5月28日,正林公司向农行老城支行借款60万元,田会珍以其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字第52112号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到期后正林公司未还款,2005年3月农行老城支行向高新法院起诉,同年7月28日高新法院作出(2005)洛开经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至今老城农行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两年时效到期后,抵押担保人田会珍认为,债权人农行老城支行的行为已表示其放弃债权、放弃担保物权,随即向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字第52112号房屋他项权证,而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根据规定需要双方申请为由,至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随后田会珍又多次与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涉未果。2013年10月份田会珍抵押担保的房产因城市改造被拆除,田会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8条之规定再次向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注销字第52112号房屋他项权证,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次以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根据规定需双方申请为由不予办理注销手续。上述事实有田会珍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及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自认予以完全充分证明。2012年农行老城支行进行资产清理时,就正林公司的前款多次找原抵押担保人田会珍恳请协商。后经协商后初步达成处置预案、意向书。在协商期间农行老城支行称处置预案及意向书需要上级行的批准,要想得到上级行的批准需先交些钱,以行动表达一下还款诚意。后按照农行老城支行经办人的要求田会珍先后给经办人壹拾万元整并且按照农行提供的格式要求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此后,农行老城支行一直未再就此事联系过田会珍,后经田会珍催促才得知双方形成的处置预案、承诺书及还款承诺书上级行均未批准。田会珍虽催促经办人退还交给其的十万元整,农行老城支行及经办人均不予理睬至今。上述事实田会珍在一审法院中也已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且经双方质证证实。综合上述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充分证明上诉人对于正林园林公司的债权已经因怠于行使其权利,而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已经丧失。主债权既已丧失,主债权所附属的担保物权也随之灭失。更何况,抵押担保的房产已拆迁灭失,根据《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首先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这是前提。而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并且可以优先受偿。上诉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但是抵押前灭失是不容置疑的。至于上诉人所称一审法院混淆事实、颠倒是非更是无稽之谈。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上述事实均有田会珍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反而是上诉人所称的一审认定事实是错误没有任何的证据予以支持,信口开河,谎话连篇。二、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为田会珍办理注销第52112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自2005年高新法院作出调解书至今,田会珍一直多次向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注销,这也是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认的事实。通过上述查明事实可以证明农行老城支行怠于行使其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再受法律保护,其对田会珍的担保物权也因只债权的不受保护而丧失。更重要的是抵押物已经灭失,抵押权也同时消灭。因而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为田会珍办理字第52112号房屋他项权证的注销手续。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而二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庭口头答辩称,同意上诉人农行老城支行的意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