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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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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广生请求确认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为违法、赔偿一案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证据一到证据三十及证据四十三共同证明原告不符合国发78第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职工可以提前退休的规定,这里面包含了原告个人全部的档案,我们认为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所有的档案,原告符合国

证据一到证据三十及证据四十三共同证明原告不符合国发78第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职工可以提前退休的规定,这里面包含了原告个人全部的档案,我们认为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所有的档案,原告符合国发78第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此证明我们对原告的审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证据三十一证明我们为原告办理的退休手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上来的档案进行审批的。

证据三十二第一条、证据三十三第一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证据三十四第(四)项的规定;证据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的全部规定特殊工种中不包含原告所从事过的职业;证据三十九、四十都是职权方面的依据;证据四十一、四十二是程序方面的依据。

被告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

被告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与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除证据31以外,其余的证据相同。

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以下异议:

1、对证据一有异议,没有原件,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据内容不能证明原告在部队所从事的工作是特殊工种;

2、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3、对证据三有异议,证明目的我们不明确,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证明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过情况;

4、对证据四有异议,无原件,是原告自己书写的,不能作为证据;

5、对证据五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茶炉工属于特殊工种;

6、对证据六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只能证明原告向有关部门反应过情况,没有结论性意见;

7、对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恰好证明我们是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的审批,原告才领取退休工资;

8、对证据八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同证据七一样;

9、对证据九有异议,原告没有出示原件,是原告领取退休工资的记录,退休工资是按月发放到原告申请的账户中,原告也领取了退休工资;

10、对证据十认为与本案的审理无关联性;

11、对证据十一真实性无异议,交费的情况与本案无关联性;

12、证据十二无原件,并且与本案无关联性;

13、对证据十三、十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不了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针对自己从事瓦工的时间也是不清楚的,该份证据显示不了原告在1980年以后还从事瓦工这一工作;

14、证据十五职工登记表上面的时间与本案的审理无关联;

15、三份快递单,给中院邮寄的邮寄单上不显示给中院邮寄的是什么材料;2012年给辉县市法院邮寄的邮寄单上也显示不出给辉县市邮寄的是什么材料。

被告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以下异议:

我们的意见和市局的意见一致,另外补充几点。邮寄快递单上的收件人的签名上是空白的,我们没有收到申请书,快递单上显示的物品名称也不能显示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赔偿申请书是直接写给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我们不认可这一证据的证明目的,这份赔偿申请书不包含在快递单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证明目的我们是认可的,不存在不作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六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七有异议,应该在2013年走了一些信访程序后,河南省劳动厅给原告办理的退休证,原告的退休是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的。

原告对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有以下异议:

国家文件和政策没有加盖行政部门公章的原告都不认可;地方法律法规与上位法冲突的原告也不认可;与立法精神不合的原告不认可。

被告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有以下异议:

对被告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档案无异议,但是我入伍时间是1969年元月,我的工资发放时间是1969年12月份,时间不符;我的实际工龄是41年,但是他们给我算了40年零3个月;我实际从事瓦工是1971年开始到1982年,属于特殊工种,但是被告给我计算的是1971年到1978年,少算了几年;按照他们提供的档案我属于特殊工种,应当在55岁就给我办理退休,但是他们给我办理的是60岁零9个月才给我办理的退休;又让我多交了6—9个月的保险。

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