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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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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商丘市新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的商丘市房权证一案(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本院认为,原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存在,其在原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职能现由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本案被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院认为,原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存在,其在原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职能现由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本案被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被告颁发本案房产证时,未告知原告方圆公司。第三人王某某提供的2009年3月方圆公司与京港超市租金清单中“城市信用社划走的面积2338.94平方米”,2012年5月15日方圆公司委托梁素珍的委托书中“自2008年一月一日商业银行产权面积为2338.94平方米另收租金后”,均不能证明原告方圆公司知道被诉的房权证。原告于2014年5、6月份知道本案房产证的存在,起诉不超期限。本案所诉房权证系转移登记而来,在办理转移登记时,产权登记申请审批表中,应当填写的“原房屋所有权人、原房产证号、原产权面积”均没有填写,被告不认可本案涉诉房产是从原告的天朝家园一、二、三层商业用房的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17056、0017059、0017061号房产证转移而来,但说不出是从哪个房权证中转移而来。无论本案房权证是从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17056、0017059、0017061号房产证转移而来,还是无原房权证即办理转移登记,本案所诉房权证颁证程序均严重违法,因为本案房权证是在2007年11月23日办理,2007年11月9日,原告的三个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17056、0017059、0017061号房产证证载房产已经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查封,如是该三证转移而来,即是在查封期间转移登记;如不是该三证转移而来,本案所诉房权证转移登记没原房权证依据。另被告进行房产办证所用的“河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系“商丘市地方税务局”所出具,无原告签章。在办证的证据材料中,原产权人应当签名处均为空白,本案房权证是第三人利源公司单方申请,无原房权人方圆公司意见。产权登记审批表中,审批人在审批中备注“在未经原销售方认可之前不得转让”。本案房权登记是没有在原销售方方圆公司认可的情况下办理,程序严重违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本案中被告办理房权登记时,没有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属主要证据不足;利源公司单方申请,方圆公司不知情时办理的房权过户,属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第三人利源公司与商丘银行签订《抵偿贷款协议书》,约定抵债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2624号,与本案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26243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不同,不是同一处房产。即使是同一处房产,虽然利源公司将本案涉案房产抵偿给商丘银行,但双方事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抵债房产的过户手续,因此商丘银行并未取得抵债房产的所有权。2014年,商丘银行委托河南华仕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本案房产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第三人王某某虽然以竞买的形式,将本案房产拍卖成交。因商丘银行的无效委托拍卖行为,导致王某某不能取得本案的涉案房产产权。综上,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26243号房屋所有权证,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26243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书强

审 判 员  陈 超

人民陪审员  李 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雪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