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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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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商丘市新利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的商丘市房权证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庭审中辩称,1、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间是2007年,回赎协议约定的时间是2007年12月30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已经超出诉讼期限,应当驳回起诉请求。2、为第三人利源公司办理房屋所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庭审中辩称,1、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间是2007年,回赎协议约定的时间是2007年12月30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已经超出诉讼期限,应当驳回起诉请求。2、为第三人利源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第三人利源公司在开庭前提供以下证据:1、2008商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2008商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3、2008商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一份;4、2008商府证经字第1562号公证书一份。证明目的:利源公司欠商丘银行借款未还,经诉讼利源公司将涉案房产抵偿给商丘银行。庭审质证中,原告对第三人利源公司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设立、变更、消灭依登记发生效力,房产没过户到商丘银行名下。被告住建局、第三人商丘银行、第三人王某某对第三人利源公司的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商丘银行没有提供证据。

第三人王某某在开庭前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1、拍卖确认书。证明涉案的房产于2014年4月8日通过拍卖形式由商丘银行转让给王某某,房款已经交付,房屋已经向王某某交付并租给京港超市。2、京港超市与原告2007年1月18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期限15年,同时约定了租金支付标准和违约责任等。据此可以证明,原告对房屋产权变动,实际使用情况及房租收益情况是知道的。3、2009年8月3日京港超市与商丘银行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显示租赁期限从2009年至2021年12月31日。证明从2009年初房屋已经转有商丘银行占有,并出租收益,原告对房屋产权已经转移,应当知道。原告超起诉期限。第二组、在开庭后的2014年11月12日提供以下证据:1、2009年3月11日方圆公司给谢乾的委托书;2、谢乾与京港超市签的方圆公司与京港超市租金清单;3、2009年3月20日租金收条;4、2012年5月15日方圆公司委托梁素珍的委托书;5、2012年5月16日梁素珍与京港超市签署的租金往来明细;6、2014年5月21日梁素珍签收的京港为方圆代垫的工资、电费及其他结算。以上证据证明2007年底,原告已经知道涉案房产已经转移并过户到利源公司名下,原告超诉讼时效。庭审质证中,对第三人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第一组、证据1与本案无关,是合同、债权不是物权,本案房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对2、3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第二组、举证超期限,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达不到证明目的,只能证明房屋租金往来,不能证明原告知道本案房权证,租金2009年结算时,二委托人是原告的收取租金代理人,并不是经营管理原告企业的委托人将部分房租划走系冲抵借款利息。原告与利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2900平方米,办证也应当是2900平方米,不可能是2300多平方米,办证原告没有到场,原告确认房权没有过户。原告与城市信用社没有关系,房产也与城市信用社无关,房产不可能过户到商丘城市信用社名下,至今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通知原告房产已经过户并办理房权证。被告住建局、第三人利源公司、第三人商丘银行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利源公司提供的证据、第三人王某某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第三人王某某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知道本案所诉房屋所有权证,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30日,原告方圆公司与第三人利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方圆公司所有的天朝家园主楼商业1-3层29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000元,共计8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利源公司。同日双方签订回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三人利源公司回购上述房产,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07年12月30日止。回购价格在原价870万元的基础上,每月递增6.6万元,原告与利源公司应每季度结算一次。原告应在2007年12月30日前将回购款项付清给第三人利源公司。后原告分别于2006年9月26日、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月4日向第三人利源公司还款15万元、33.5万元、20万元,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为“利息”。2007年11月7日第三人利源公司向被告住建局申请将本案房产登记在利源公司名下,被告于2007年11月23日将本案房产登记给第三人利源公司,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26243号。2008年5月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商民一初字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利源公司偿还第三人商丘银行借款870万元及利息。2008年6月10日,第三人利源公司与商丘银行签订《抵偿贷款协议书》,约定“利源公司用位于梁园区神火大道西团结路南天朝家园京港百货1-3层部分商业用房,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2624号,房产建筑面积2338.94平方米。抵偿(2008)商民一初字2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商丘银行借款及利息,剩余金额用于归还改制前利源公司欠商丘银行的款项。第四条约定:本协议自产权变更登记在商丘银行或商丘银行指定单位或个人名下,协议约定的抵偿房产即归商丘银行所有。”2014年4月8日,河南华仕德拍卖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王某某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河南华仕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天朝家园京港百货1-3层综合楼,第三人王某某以1100万元的价格确认成交。另查明,原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现被告住建局)于2007年5月23日,给原告方圆公司开发的天朝家园主楼商业1、2、3层分别颁发了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17059号、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17056号、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17061号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11月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查封了原告的三个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0017056、0017059、0017061号房产证证载房产。2007年1月18日,原告方圆公司与商丘市梁园区京港超市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租赁给京港超市。2009年8月3日原商丘市城市信用社(现商丘银行)与商丘市梁园区京港超市签订租赁合同,将天朝家园京港百货1-3层商铺(房屋建筑面积2338.94平方米)租赁给京港超市。又查明所拍卖房产为第三人商丘银行委托拍卖,利源公司将房产抵给商丘银行、王某某以拍卖取得房产均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