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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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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因诉新密市国土资源局、新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的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李红章主体资格问题。李红章与村组签订了土地协议并交纳地款,与争议土地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关于商住楼是否适用招拍挂规定的问题。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李红章主体资格问题。李红章与村组签订了土地协议并交纳地款,与争议土地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关于商住楼是否适用招拍挂规定的问题。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李万章、吕春山二人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表明,用地项目名称为“商品楼”,符合该规定列举的经营性用地范围。一审对商住楼的理解及被上诉人用地目的为建房自住的认定,于法无据,应予纠正。三、关于新密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问题。李万章、吕春山与新密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了相关费用,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共同要求颁发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新密市国土局对此要求在程序上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构成不履行法定责任。一审对此认定正确,但判令新密市国土局对李红章、李万章、吕青山的土地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新密市政府,显属不当,超越了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新密市国土局认为审判权干涉行政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四、关于新密市政府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八条及《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由于新密市国土局对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的颁证要求未进行实质审查,更未上报审批,故新密市政府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一审认定新密市政府构成行政不作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纠正。五、对于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要求撤销新密市国土局对涉案土地挂牌出让行政行为的问题。由于新密市国土局已于2007年7月3日终止了涉案土地的挂牌出让活动,该行政行为已对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失去了法律效力,要求撤销已无实际意义,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作出(2012)郑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第一、第二项;二、维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第三项;三、新密市国土局于本案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要求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请求作出处理;四、驳回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对新密市政府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新密市国土局承担。

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裁定由该院再审。

再审除确认原一、二审查明事实外,另查明,2002年1月31日李万章、吕春山所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中用地分类一栏显示为“居住”。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应先向新密市国土局提出申请,新密市国土局对其申请审查后,再上报新密市政府审批。但新密市国土局尚未对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的申请进行实际审查,也未上报新密市政府,故新密市政府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构成法定不作为。李万章、吕春山与新密市国土局签订了两份《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据此向新密市国土局提出颁证申请,而新密市国土局对该申请没有明确处理,应属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原二审判决新密市国土局应当对该申请作出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本案争议的土地是否应当适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应由新密市国土局在对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三人颁证的申请进行处理时予以答复,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对新密市国土局的处理不服,可另行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综上,原二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但判决结果正确。再审据此作出(2012)郑行再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维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

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不服再审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裁定提审此案。

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申请再审称:一、新密市政府、新密市国土局在申请人已经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和相关费用以及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颁发土地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二、涉案土地不是商品住宅,也不是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属于经营性用地,况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专项清查中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涉案土地已经进行了前置审批,应该以协议方式继续供地,故新密市国土局关于涉案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虽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义务,但未确定其具体的行政职责,造成申请人只拿到一纸空文,实际上是“踢皮球”“和稀泥”。请求撤销二审及再审判决,判令颁发土地证。

被申请人新密市国土局答辩称: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已判令行政机关对颁证申请作出处理,满足了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再审已无必要;二、是否颁发土地证,应由国土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上报政府审批,法院不能直接判令行政机关颁发土地证。请求维持再审判决。

被申请人新密市政府答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土地登记应由土地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但新密市国土局并未报请审批,故不存在新密市政府不履行审批职责的问题。请求维持再审判决。

本院再审除确认原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查明事实外,另查明:一、2002年11月18日新密市国土局与李万章吕春山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5条规定:……10日内办理完用地手续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在本院再审庭审时,新密市国土局认为是否颁发土地证是其裁量权,故拒绝向本院陈述不颁发土地证的理由。三、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经开始实施,但我省大部分地方包括涉案地区尚未确定统一的不动产实施机构。

本院再审认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