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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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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宏旭、陈照辉、胡洪军与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上诉人耿宏旭、陈照辉、胡洪军上诉称,原审存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错误。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进行了必要的审查,认为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按照报告书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作

上诉人耿宏旭、陈照辉、胡洪军上诉称,原审存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错误。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进行了必要的审查,认为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按照报告书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作出的35号批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且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也存在明显问题。一、该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显示内容不真实且程序违法。该报告书中公示、听证程序是虚假的,环评机构做出的公示只有一个截图,不符合程序,且怡和花园的业主没有见到公示栏张贴有公告内容。报告书没有显示听证程序和听证的时间及地点和参加人员,建设单位也没有召开座谈会,仅有一份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上也没有参加人员的签名。建设单位制作的座谈会人员名单,只有三个人是真实的,且其中二人杜庆萍、张见学不是该小区的业主,也不是购房合同的签订人,后原告电话核实,该二人均称不是该小区的业主,另一人薛敬奎,住处标注为1号楼2单元2503,该小区一层只有两户,并不存在该户。由此可见,环评报告书中公众参与和意见调查上杜庆萍、张见学的签名是伪造的。被上诉人对于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予以审查,理应对报告书显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后果。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不真实且程序违法。该评审意见内容和签名均系打印。专家意见作出的时间是2012年12月13日,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会议纪要时间是2012年12月18日,建设单位还没有报材料的情况下专家意见就出来了,被上诉人没有对报告书进行合理的审查,在建设单位没有报材料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就作出批复,环评机构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出的评估报告是假的,建设单位和环保局均在伪造。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对环评报告进行批复时,进行公示和听证,但本案中被上诉人显然没有进行上述程序,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本案中的建设项目,在进行环评期间应当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但本案中该项目根本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卫生局的批复材料,被上诉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在此情况下直接受理并径行做出批复显然是违法的。综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在原审第三人没有完成前置程序的前提下错误受理,且在批复过程中未对原审第三人提供的虚假的报告书进行审查,错误使用专家意见,拒不履行自己的公示听证责任,最终导致作出了错误的批复,严重侵犯了上诉人和其他业主群众的合法利益。原审判决没有对被上诉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程序依据进行正确审查和判断,导致维持了被上诉人的错误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答辩称:一、上诉人称报告书内容不真实且程序违法无任何理由。2012年11月份该康复医院到我局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规划部门意见,受理了此项目,并要求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随后,康复医院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了环评,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在网上及康复医院邻近的住宅小区均进行了公示,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并将公众参与情况在环评报告中进行了叙述和分析。参与公众座谈会的人员名单并非只有怡和花园小区人员,康复医院周边的小区人员都要参与,不可能上诉人都认识。上诉人无法否认第三人及其委托的环评单位已经就该项目的建设进行过公示,也无法否认第三人及环评单位已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开展了公众参与调查工作,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的实现。因而,环评报告书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以及专家论证意见的权威性保障了我局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至于听证程序,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必经的或者是唯一的程序,论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等其他形式同样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合法途径。而我局根据依法形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之后做出《批复》,从受理、技术评审到做出《批复》,整个过程完全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没有任何违规之处。二、上诉人称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不真实且程序违法纯属自身猜测。接到《郑州大学附属洛阳中心医院新区康复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后,我局于2012年12月13日组织专家进行了技术评审,形成了《郑州大学附属洛阳中心医院新区康复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以下简称《评审意见》)并进行了签字。环评报告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一致认为:从环保角度考虑,该项目是可行的。同时,专家也要求该项目环评报告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如该《评审意见》第9条要求:结合河南省环评公众参与要求,补充细化项目公众参与部分内容。所以洛阳中心医院新区康复医院筹备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6日组织召开了《郑州大学附属洛阳中心医院新区康复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座谈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因此上诉人提出的此问题反而印证了专家技术评审时对该项目《报告书》进行过必要的审查。《报告书》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我局于2012年12月31日依法对该《报告书》进行了批复。三、上诉人称应该在批复时进行公示而未公示,属于自身未留意,并不能否认已进行过公示。因新区成立至今没有相应官方网站,因此对项目审批时并未采取网上公示的方式,但在项目现场张贴有审批相关文件。批复时被上诉人已多次公示,这通过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诉状可以印证,说明我局已充分履行了告知程序。该项目《报告书》在编制过程中,于2012年10月22日-2012年12月16日期间已采用多种形式多次进行了公示,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另外,审批后公示的主要目的是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如今的事实说明上诉人的上述几项权利并没有因没看到公示内容而受到影响。洛阳中心医院新区康复医院筹备委员会工作人员也向申请人提供过批复文件。至于听证环节,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规定此类康复医院建设项目必须组织听证,项目也依法征求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书面反馈结果并未有重大意见分歧。四、上诉人认为医院在进行环评期间应当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这完全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所造成的错误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只有铁道、民航、交通、信息产业,而不是指所有的行业都需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综上所述,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行使法定权利,且依据原审第三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依法做出“洛新环字(2012)35号”批复,该批复没有任何违法之处,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故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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