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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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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列诉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证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证占用的土地有原告管理使用的荒地,因此,原告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三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证占用的土地有原告管理使用的荒地,因此,原告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案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已于1991年8月6日为第三人颁发了上集建(91)字第0709052号土地使用证,被告又于1997年11日1日为第三人颁发了上集建(97)字第070752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请求撤销,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称该土地由其儿子管理使用,第三人的儿子如果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可由其本人申请,而不应由第三人申请,因此其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1997年11月1日为第三人李纪得颁发的上集建(97)字第070752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