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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小列诉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证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上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李小列。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纪得,又名李继德(得)。 原告李小列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决 书

(2015)上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李小列。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纪得,又名李继德(得)。

原告李小列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纪得颁发上集建(97)字第070752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4)上行初字第67号行政决,李小列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驻行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本院(2014)上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列,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慧,第三人李纪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11日1日为第三人李纪得颁发了上集建(97)字第070752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李继得,地址:东洪乡曾陈村1组,图号:20,地号:529,用途:住宅用地,用地面积:17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60平方米,用途:宅基地,四至:东至路,南至沟,西至李苟闯,北至路。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证据、依据和行政答辩状。证据材料有:1、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3、(土地登记规则95年修正)。4、《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原告李小列诉称,其家老宅位于本村民组东邻大路,西邻李青奋,南邻水坑,北邻大路,南北长17米,东西宽10米,面积170平方米的小片荒。75.8发水后经村委规划划出去一间,剩余的宅基不够一处宅,由村组分配给原告家作为小片荒管理使用。按当时的政策一分扣三分责任田。原告家在此栽种了树木。其父在此建了一间房子在此居住至其死亡后,一直由原告长期管理使用,现在仍然有原告栽种的树木及堆放的杂物存在。其间原告并没有接到村委、村组对管理使用的小片荒进行收回或调整给他人使用的任何信息。2014年7月28日原告突然接到第三人诉原告排除妨碍让出树的法院发的传票,原告才得知被告已于1997年11月将原告的小片荒为第三人颁发了上集建(97)字第070752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经查询第三人土地登记档案,第三人李纪得在97年前己有一处宅基地,并居住多年,其儿子年龄尚小不够分户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一户一宅的要求,第三人不符合再分配宅基地的条件,而被告却为其进行审批发证,存在事实违法。程序方面未进行公告,村组未收回小片荒、未进行重新调整、未体现出有使用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存在弄虚作假进行违法审批,程序违法。被告的办证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该小片荒的直接管理使用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李小列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李小列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2、2014年7月30日上蔡县东洪镇陈庄村民委员会证明。3、1991年8月15日(李继德)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登记表。4、1991年8月6日(李继德)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5、2014年9月12日上蔡县东洪镇陈庄村民委员会证明。6、李占胜户籍证明复印件。7、2014年6月23日民事起诉状。8、2014年12月11日李天长证明。9、2015年元月15日张德顺证明。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辩称,为第三人李纪得颁发的上集建(1997)第070752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的土地,系经村组分配、村委同意安排的闲置宅基地,该宅基地的分配已经过了村委及当地土地部门的审批。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办证正确、合法。请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李纪得述称,证是经土管部门颁发的,是真实的。我向村组申请,村组又向土管部门申报,又不是我自已,可以去调查。

第三人李纪得除申请证人李付国、李海军、李俊峰、李现华出庭作证外,还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李纪得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2、2014年9月4日李海军的证明复印件三份及身份证复印件。3、2014年9月4日李狗碰的证明复印件四份及身份证复印件。4、2014年9月3日李改元的证明复印件二份及身份证复印件。5、2014年9月4日李付国的证明复印件四份及身份证复印件。6、2014年9月4日陈臭的证明复印件四份及身份证复印件。7、2014年9月4日李现华的证明复印件四份。8、2014年9月4日李俊峰的证明复印件四份及身份证复印件。9、1997年11月1日上集建(97)字第070752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依法绘制的现场宗地草图一份。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的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与原告提交的分户登记表相一致,经各级政府审核、批准,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当庭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李小列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1、6,该二份证据证明本人身份及家庭成员户口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材料2、3、4、5、7,该五份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及真实性,证明了在为李纪得进行土地登记时只有书记张德顺知情,而当时村委班子其他主要成员均不知情的事实。李继德于1991年8月已经取得宅基地的事实。为该宗地进行民事诉讼的事实。综上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第三人李纪得提交的身份证和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证明李纪得有四个儿子,均为农业户口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材料8、9李天长、张德顺证明李纪得分户登记表上签字非其二人所签,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信。第三人李纪得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1一8,该八份证据主要证明李纪得拉土填坑造宅的事实、该小片荒地只是占该争议宗地的四分之一面积,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绘制的现场勘验宗地草图,仅供参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小列与第三人李纪得双方争议的宗地位于上蔡县东洪镇曾陈村委小李庄一组。该处宅基一部分现坑沿北边有原告家栽种的树木三棵及堆放的杂物存在。1997年11月1日,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了上集建(97)字第070752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4年7月28日上蔡县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传票及民事起诉状,要求原告将小片荒地(坑沿)栽种树出掉。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荒地管理使用权,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上集建(97)字第070752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另查明,第三人李纪得于1991年8月6日已取得一处宅基地,并进行了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该登记表载明:东洪乡曾陈村1组,土地使用者:李继德,地址:小李庄,地号:130,土地类别:住宅用地,用地面积:244,其中,合法用地:167,超标准占地:77,建筑占地:67.5,用途:宅基地,用地来源:划拨,批准用途:宅基地,家庭人口:4,使用证号:0709052,四至:东至过道,南至街,西至李金五,北至李赖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