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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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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秀香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以下简称沙北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综上,上诉人马秀香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虽然认定马秀香的起诉期限起算日2014年5月1日有误,但并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本院予以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

综上,上诉人马秀香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虽然认定马秀香的起诉期限起算日2014年5月1日有误,但并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本院予以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胜利

审判员  田新亚

审判员  刘 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