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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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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书民等68户村民与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及长葛市增福庙乡大户陈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征收、返还土地一案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院认为,被诉《征收土地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一)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与大户陈村村委会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因此,长葛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二

本院认为,被诉《征收土地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一)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与大户陈村村委会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因此,长葛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二)长葛市国土资源局是在长葛市人民政府作出《长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9)第14号)、长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09)第17号)并公告之后,根据上述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大户陈村村委会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该协议在征收土地方案的范围内进一步明确了对大户陈村耕地实施征收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并根据补偿安置标准计算出对大户陈村应支付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费用。因此,该协议实际上是对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细化,并未超出征收土地范围和补偿安置标准,在征收土地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未经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的前提下,被诉《征收土地协议》亦不违法。上诉人关于长葛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因而被诉《征收土地协议》应属无效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三)上诉人的土地被征收,并不是被诉《征收土地协议》的结果,无论该协议是否合法,都不导致返还被征收土地的法律后果。因此,上诉人要求返还耕地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征收土地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书民等68户村民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