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二原告不符合征收抚养费的情形,不应向二原告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证据2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证明原告违反相关政策;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决定书对二孩生育证作废的决定,但是原告没有见过该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太康县计生委并未向原告送达该决定,也未委托被告送达,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接受委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太康县计生委应该告知原告给予原告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否则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该委在作出该决定书前并未告知原告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决定书阐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二原告办理生育证时并未提交虚假户口本也未改办男孩性别,太康县计生委作出的决定程序违法不能成立,对二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是在领取二孩生育证后生育的子女,生育不应受到处罚,被告向原告下达征收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给予撤销;证据5仅显示一名执法人员陈某某,程序违法,如果再有同样的送达回证我们也不再质证;对证据6、7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来源有异议,对太康县板桥镇计生办的说明不认可,作出这样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这是一个直接针对当事人行政行为,不能简单描述程序违法。原告也未收到证据6、7,对此也不知情;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张义彬不是城镇居民,一直处于无业状态,无生活来源,不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对证据9的质证意见同证据1;对证据10的质证意见同证据4;对证据11的质证意见同证据5,送达回证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的签名;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13常住人口登记卡看不清,其他无异议;证据14被告送达时只看到一个工作人员,也未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程序违法。
被告法律适用错误,原告是在取得二孩生育证后才生育的子女,不符合该规定的情形。
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的辩解理由如下:
原告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不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证据3是真实的,太康县计生委说文件已送达过;证据5的送达问题,被告去直接送达时没有见到当事人,后来再次送达是留置送达,开庭带的是第一次送达回证原件,后来留置送达的原件庭审没有带;证据6、7是实际情况,这两个单位是否有违法情况被告不清楚;证据8根据《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生育行为发生在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所以按照郑州市的标准进行征收是符合法律规定;证据13因为当事人拒不提供,复印件是拍的照片,如果不清楚庭后再提供;证据14是手机录像,录到的范围有限,当时在场的有11名工作人员,被告单位1个人,办事处的8个人,社区2人。
被告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河南生育管理办法原告的二孩生育证不符合规定,应该在崔燕梅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原告第一个是男孩,不符合生二孩的条件。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1已被撤销,是无效证件;对证据2无异议。
原告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的辩解理由如下:
原告目前为止没有收到撤销证据1的通知。
综合以上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
被告提供的证据其中证据3无法证明已送达原告,且原告否认收到该文件,即被告不能证明该证据合法性,故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4复印件与当庭提供的原件不一致,本院不予确认;证据14视频资料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确认。对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本院结合庭审质证意见综合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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