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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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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保、宋付恒、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行政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能证明原告在2005年6月已经知道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其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其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建保、宋付恒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建保、宋付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应哲

审判员  尹乐敬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