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乔文义与卢氏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询问乔文义笔录,以此证明乔文义称因有人在石堰上写骂他和王某某的话,乔文义怀疑系卢某某所写。2015年3月19日,乔文义路上碰见王某某,便一起到学校。乔文义去质问卢某某,卢某某要用木棍打乔文义,双方互骂几

2、询问乔文义笔录,以此证明乔文义称因有人在石堰上写骂他和王某某的话,乔文义怀疑系卢某某所写。2015年3月19日,乔文义路上碰见王某某,便一起到学校。乔文义去质问卢某某,卢某某要用木棍打乔文义,双方互骂几分钟。2015年3月22日夜,王某某打电话说她喝药了,乔文义便到王某某家看望。乔文义的舅杨某某骂乔文义不该来,王某某出来制止,乔文义并未殴打杨某某。2015年4月12日,乔文义去找李某某看病,双方在李某某地内说了几句话,并未发生吵架。

3、询问贾某某笔录,以此证明2015年3月19日早上,乔文义从后门进入学校,在校园中骂卢某某,卢某某和其对骂,双方骂架有十多分钟。另外,在2015年3月上旬中午,乔文义还到学校骂过一次卢某某。

4、询问卢某某的笔录,以此证明2015年3月19日,卢某某在学校伙房洗锅,乔文义在校园内骂卢某某半个多小时,说卢某某不该挑拨他人家庭关系。之前,乔文义还到学校骂过卢某某一次。

5、询问王某某笔录,以此证明2015年3月19日,在送女儿去学路上她碰见乔文义。乔文义到校后与卢某某发生对骂,卢某某并要用木棍打乔文义。2015年农历2月初3日夜,王某某因两天前乔文义的妻子赵某某和女儿打电话骂她,她很生气就喝了除草剂,之后她就给乔文义打电话。乔文义接电话后到她家与她公公杨某某发生争吵,她出来制止。乔文义并未殴打杨某某,和她也无男女关系。

6、询问杨某某笔录,以此证明2015年农历2月初3日夜杨书明听到乔文义在门外喊叫儿媳王某某,杨某某便出来说乔文义半夜不该惊扰他家人。王某某出来捂住他嘴,不让喊叫。乔文义上来朝他腰上踏了两脚,他晕了,乔文义和王某某将他抬扔到床上走了,并将屋门锁挂住,致他醒来后尿在屋中,第二天他们才将门锁取下。乔文义和王某某有男女关系十多年,平时乔文义欺村骂社,欺压百姓,他们敢怒不敢言,要求公安机关严肃处理乔文义。

7、询问乔某某笔录,以此证明乔文义房后自来水未按水龙头致影响他人饮水,乔某某用木棍将该水管堵塞,为此事,乔文义在今年农历正月初九和二月初六两次对他大骂。平时,乔文义也经常欺压百姓,无故骂人。乔文义的一群羊经常糟蹋群众庄稼,谁指责他,他就打骂人家,系一村霸。

8、询问任某某笔录,以此证明乔文义的羊经常糟蹋他家庄稼、蔬菜等,任付林让乔文义管好羊,乔文义就多次对他大骂。

9、询问宁某某笔录,以此证明2015年一天深夜十一点多,乔文义敲她家门,她丈夫杨某某说乔文义,王某某捂杨某某嘴,乔文义照杨某某身上踢两脚,之后二人将杨某某抬回扔到床上,挂锁离开。她第二天到杨某某屋内发现屋内有小便。乔文义和她儿媳有十多年不正当关系。平时,乔文义很凶,经常骂人,甚至打他父母。

10、询问李某某笔录,以此证明2015年4月12日李某某在地里干活,乔文义找他说不该告他放羊毁林,并对他破口大骂。乔文义破坏王某某家庭,并多次殴打杨某某。乔文义的羊群经常毁坏他人林地、庄稼等,谁说他,他骂谁。

16、乔文义的户籍证明和前科证明以及卢氏县公安局卢公(行)决字(2006)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此证明乔文义在2006年9月因公然侮辱他人被罚款100元的事实。

17、卢氏县公安局卢公(徐)行罚决字(2015)第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此证明2015年4月16日他局根据查明的事实决定拘留乔文义七日,并向其告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以此证明卢氏县公安局对乔文义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公平适当。

经庭审质证,原告乔文义对卢氏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程序部分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提出原告乔文义持有的处罚决定书和公安机关卷宗中的处罚决定书内容不一致。

原告乔文义对徐家湾乡桐木村委会的证明提出质疑,认为所述内容不属实,且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仅有村委会盖章没有书写人签名,开头与内容实质不相符;对公安机关询问杨某某的笔录提出质疑,认为不是杨某某所写,笔录签字与报案材料不相符,杨某某没有控告过原告乔文义;对卢某某、任某某、乔某某、乔某某的报案材料和证言提出质疑,认为内容不属实;对公安机关询问乔文义、贾某某笔录无异议,认为正好印证他在公安机关说过照片中的事情,但被告没有调查查证;对公安机关询问卢某某、杨某某、宁某某的笔录提出质疑,认为内容不属实,卢某某是本案事件的发生人,与原告有矛盾,陈述严重失实,杨某某的陈述与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且签名不符,宁某某不识字,不知道是谁代签名;对公安机关询问王某某、乔某某、任某某的询问笔录无异议;对公安机关询问李某某的笔录提出质疑,认为李某某夸大事实;对乔文义的户籍证明和前科证明以及卢氏县公安局卢公(行)决字(2006)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出异议。

原告乔文义对处罚决定书的适用法律提出质疑,认为他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所列范围,他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对乔文义提交的乔文义代理人调查贾某某、宁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笔录及贾某某的证言以及卢氏县公安局卢公(徐)行罚决字(2015)第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均提出质疑,认为卢某某的身份及吵架时间不影响本案定性,发生地点是在学校内,应以场所来认定;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有控告材料;标语是卢某某所写系王某某推断,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处罚决定书不一致是办案人员笔下之误,存在有瑕疵,但处罚的认定、适用法律、幅度没有错误。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对乔文义提交的照片等其他证据未提出质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以上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作如下确认: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且取证程序合法,从不同侧面可以反映一定的案情。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

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意见并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3月19日上午7时许,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桐木村小学院内,原告乔文义因怀疑卢某某写标语骂他,与卢某某发生吵骂。2015年3月22日夜,乔文义因接到其表弟媳王某某电话称其喝农药便来到王某某家看望,与其舅杨某某发生吵骂。因有群众向卢氏县公安局徐家湾派出所报案,称乔文义两次进入桐木村小学,对卢某某辱骂,影响学校教学秩序,且乔文义经常欺压百姓,辱骂群众。卢氏县公安局徐家湾派出所于2015年4月9日受案后进行调查。在调查中,乔文义还与李某某因琐事于2015年4月12日发生吵骂。2015年4月16日卢氏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卢公(徐)行罚决字(2015)第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乔文义行政拘留七日。原告乔文义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卢氏县公安局卢公(徐)行罚决字(2015)第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