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从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事实证据看,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上国用(2014)第260812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拟建房规划建筑设计报批相关用地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日照分析图、消防流线规划图等相关材料,颁证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二、上诉人聂省、刘洪岭、曹小民与张铁战原是仁爱医院的共同合伙人,上诉人聂省、刘洪岭、曹小民上诉理由所涉及的是与张铁战个人之间的合伙纠纷,对合伙人之间的合伙纠纷,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聂省、刘洪岭、曹小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另行解决正确。上诉人聂省、刘洪岭、曹小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聂省、刘洪岭、曹小民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