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春梅上诉称,一、本案所诉该宗土地是1984年郏宝路口道路拓宽,李启敏我们夫妻二人的宅基地被冲路冲掉后又在郏宝路口南补偿给我们的,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我与李启敏建的,该建房事实李啟彬是明确承认的。本案李啟彬起诉时是以购买了我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四间平房为由主张权利,请求撤销给我颁发的土地证,我认为李啟彬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李啟彬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李啟彬的起诉。二、1980年,上诉人公公李满盈家位于郏县城关东大街的一部分老业宅基地被郏县粮食局占用,由郏县粮食局出钱,在郏宝路口东南角购买土地补偿给李满盈家三分作为宅基地。1982年李满盈就与子女们分了家(当时未立书面协议),将郏宝路口东南角的该处宅基地分给其长子李启安、三子李启敏(上诉人郭春梅的丈夫)建房使用,其次子李啟彬、四子李奇利分得东大街老业房屋。1982年上诉人及丈夫李启敏就在郏宝路口东南角宅基上建起了平房三间。1984年,因郏宝路口道路拓宽宅基被冲掉一部分,东街居委会又在郏宝路口南路东补偿给李启敏一处宅基地。1989年,城关镇进行土地清查时,对李启敏的该处宅基地进行了清查登记。当时李启敏已在此处建起临街房三间,1993年,又在该处宅基上建起四间平房。同年,李满盈因年事已高与四个儿子订立书面分家分单,对1982年分家结果进行了文字确认。1995年郏县人民政府依法为上诉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96年5月郏县房管部门为上诉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一审判决认定郏宝路口东南角宅院是“由全家共同经营”及“镇、街、组又补偿调整给李满盈家郏宝路口南路东宅基地一处”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裁定驳回李啟彬的起诉。 被上诉人李啟彬辩称,1984年郏宝路口道路拓宽冲路补偿调整给我父亲李满盈宅基一处,该处宅基地属全家家庭共有,该处宅基西边临路部分李启敏、郭春梅夫妇占着并盖了三间门面房,东边本案争议的部分是经我父亲李满盈同意并给付部分建房款,有李启敏负责建北屋平房四间。1996年李满盈要求追要该房宅,1997年5月20日,郏县城关镇东街居民委员会出具《关于李满盈与李其(启)敏宅基纠纷的调查意见》,意见是该四间平房及宅基归李满盈夫妇所有。1993年李满盈家庭分家时将老业房产和郏宝路口东南角的房产进行分配,但没有将李满盈家家庭共有财产即本案争议的房产列入分单,原因就是争议地上的房产李满盈夫妇二人留下自住的。我搬到涉案四间平房内的原因是我母亲腿受伤,搬过去好让我妻子宋素彩伺候我母亲。2006年郭春梅急用钱,经说合郭春梅以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四间平房卖给我,我妻子于2006年8月1日、2006年10月1日、2007年3月19日分三次共支付给郭春梅5万元购房款将此房购买,该房购买后一直有我居住使用至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郏县人民政府辩称,1982年李满盈家分家,长子李启安、三子李启敏在郏宝路口东南角建房居住,1993年形成书面分家分单,1993年分家分单上显示的是李满盈家全家的所有财产并进行了分割,该分单内并不包括本案争议土地。1997年5月20日,郏县城关镇东街居民委员会出具《关于李满盈与李其(启)敏宅基纠纷的调查意见》,该《调查意见》证明:本案土地划给后由郭春梅的丈夫李启敏建房使用,本案争议地上的四间平房确实是李启敏所建,1997年李满盈夫妇是在无住处情况下想将该房宅要回去才产生了这份《调查意见》,该《调查意见》的出具单位没有民事裁决权,该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李啟彬称出资5万元购房款购买了郭春梅的房屋为由主张权利,李啟彬与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起诉应依法驳回。李啟彬与郭春梅之间是否属买卖房屋关系,应通过民事确权程序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啟彬之父李满盈、母亲张爱菊育有四子一女,长子李启安、次子李啟彬、三子李启敏、四子李奇利、女儿李彩侠。早年因郏县粮食局占用李满盈家的老房宅,经协商1980年1月20日签订协议,由郏县粮食局出资给李满盈补偿划宅地三分,位于郏宝路口东南角,后李满盈长子李启安、三子李启敏在郏宝路口东南角建房居住。1984年因郏宝路口道路扩宽,李满盈长子李启安、三子李启敏的房宅被冲掉一部分,镇、街、组又补偿宅基一处,坐落在郏宝路口南路东,该宅基补偿后由李满盈的三子李启敏占用建房,先后建西边临街房三间及东边平房四间(即本案争议地上的房屋)。1993年李满盈家庭分家析产并形成分家分单一份,分单相关内容为:“家长李瞒营(李满盈)有子女五个;长子李奇(启)安、次子李奇(啟)彬、三子李奇(启)敏、四子李奇利、女儿李彩侠(已结婚在外)。有房宅两处(老城老业一处;郏宝路口新划宅基一处)。李瞒营因年老体弱,生活自理逐渐困难,故与四个儿子及街党支部、居委会一道协商同意,对家务、家产作一安排:一、长子李奇安分得郏宝路口宅基一段,三子李奇敏分得郏宝路宅基一段。二、原东街老业一处,维持居住现状,李奇利住西屋老瓦房三间,李奇彬住南屋三间,厨房院内自便,临街瓦房两间归二老管业使用。二老百年后李奇利、李奇彬各分得临街壹间,宽度相同。临街房宅以后由北向南中间划开,李奇彬居东、李奇利居西,重新安排建筑房舍,宽度相同。如遇扩街临街房被拆,李奇彬、李奇利房宅依次类推向后退移(二老临时住宿问题由李奇彬、李奇利解决),再建新临街房费用由李奇彬、李奇利承担,出租费仍由二老所有”。1996年12月12日,李启敏与郭春梅在郏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协议将本案争议地上的四间平房归郭春梅所有。1997年5月20日,郏县城关镇土地所和郏县城关镇东街居委会就李满盈与李启敏因郏宝路口南路东房宅发生的争执共同出具《关于李满盈和李启敏宅基纠纷的调查意见》,该调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为:“1、南边宅基东头原李启敏所建四间平房及宅基调给李满盈夫妇长期使用,并享有自主权;南边宅基临街三间仍归李启敏使用,并享有自主权。2、不同意本意见的申请上级有关部门裁定。”之后没有任何部门再对该宅院纠纷进行过裁决。后李满盈夫妇和李啟彬夫妇先后搬入该宅院四间平房内居住,2006年8月李满盈妻子张爱菊去世,2011年3月李满盈去世,现该宅院由李啟彬夫妇居住。2013年郭春梅在郏县法院起诉李啟彬夫妇追要该房宅并出示了国用()字第15-16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李啟彬、宋素彩夫妇知道郭春梅办理土地证后提起本案诉讼,宋素彩在一审中撤回了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