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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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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国旗要求确认被告中牟县政府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中牟县景观大道南延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通告》违法一案判(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另查明,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牟县景观大道南延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795号),同意中牟县转用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3.7240公顷、林地3.1077公顷

另查明,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牟县景观大道南延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795号),同意中牟县转用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3.7240公顷、林地3.1077公顷、其他农用地1.3399公顷、建设用地11.4912公顷、未利用地3.3644公顷,共计23.0272公顷作为中牟县景观大道南延新建工程建设用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3日作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牟县景观大道南延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函》(郑国土资函(2013)226号)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文件转发给被告中牟县政府。

本院认为:1.关于征收决定即46号通告实体违法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以及《公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本案的中牟县景观大道南延工程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牟县等相关政府部门对南延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选址意见、用地意见以及环保意见等均进行了审批,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供了足额的征收补偿费用。被告中牟县景观大道南延工程项目的征收与补偿的通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称该行政行为实体违法的理由不予采信。2.关于征收决定即46号通告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之规定,被告在中牟县景观大道南延工程项目过程中,征收决定未载明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事项,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中牟县政府依法及时进行公告,属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但考虑到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绝大多数已经被征收补偿完毕,中牟县景观大道南延工程已建设完毕,撤销被告所作的征收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对被告中牟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3.关于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原告史国旗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才知道46号征收通告是征收决定,该通知未载明诉权,且被告中牟县政府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通告及时进行了公告,故其“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作出牟政通(2011)46号《中牟县景观大道南延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通告》违法。

驳回原告史国旗撤销牟政通(2011)46号《中牟县景观大道南延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通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玉清

审 判 员  赵 艳

审 判 员  吴林轶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晋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公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