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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俞连成不服淮阳县人民政府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原告俞连成诉称:我家在淮阳县城关镇北关马桥街1号有房地产一处,已经在此居住了32年,1991年3月5日淮阳县人民政府为我们颁发了编号为400752号登记在俞致贤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认定

原告俞连成诉称:我家在淮阳县城关镇北关马桥街1号有房地产一处,已经在此居住了32年,1991年3月5日淮阳县人民政府为我们颁发了编号为400752号登记在俞致贤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认定我家的房屋所有权证己于2000年11月22日被淮阳县房屋产权办公室注销是错误的,因为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所称的对编号400752的房产证注销的通知己被郸城县人民法院(2001)郸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所撤销,因此,我家的房产证继续有效。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所涉及的土地被登记在俞致贤名下的房产全部占用,没有院落。2000年10月8日,我父亲俞致贤立遗嘱将该处房产所有权过户给我,依照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也应当归我所有。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将该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第三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侵犯了我家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驳回第三人的土地确权申请。

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辩称: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将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定给俞俊、俞怀生,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当事人对于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履行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俞连成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俞俊、俞怀生述称: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将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定给俞俊、俞怀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俞连成没有履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土地位于淮阳县城关镇进步大街路西马桥东街,南邻太昊陵广场、东邻进步大街、北邻北关办事处、西邻俞连成,东西宽7.7米,南北长10.5米,面积为80.85平方米,系俞家原祖宅的一部分。俞连成的父亲俞致贤、俞俊的父亲俞致忠、俞怀生的父亲俞致厚三人系同胞兄弟关系,三兄弟的父亲俞子修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带领全家下放到农村,期间,俞子修家的房宅被淮阳县糖烟酒公司占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俞子修全家重新回到淮阳县城,在相关单位的协助下,要回了本由自家居住的部分房产。起初,俞连成、俞俊、俞怀生三家均在此居住。后来,俞俊结婚生子后于1997年搬出,俞怀生结婚生子后于2001年搬出。

1986年4月淮阳县人民政府为俞自贤颁发淮房权字第34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的有“户主:俞自贤住址:北关办事处马桥东街间数:3建筑面积:45平方”等内容。1991年3月5日,淮阳县房屋产权发证办公室作为填发机关为俞致贤颁发淮房权证字第400752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的主要内容是:所有权人:俞致贤所有权性质:私有房屋坐落:北关马桥街1号房屋状况:间数:3建筑结构:砖木层数:1建筑面积:56.98平方米;间数:2建筑结构:砖木层数:1建筑面积:27.90平方米;间数:1建筑结构:砖木层数:1建筑面积:10.5平方米。

1993年4月19日,淮阳县城镇建设管理指挥部下达字第(207)号《拆迁通知书》,主要内容是:“于子贤同志:根据县总体规划和县城镇建设管理指挥部《关于拓宽、建设县城南北大街的通知》精神,定于4月25日至5月15日为同一拆迁时间,为此你在北关北街道路线和建筑线内所建房屋1间,均在此拆迁范围内,请接通知后,立即做好拆迁准备,务于5月15日前拆迁完毕,否则,将强行拆迁,并以料抵工。”1993年4月19日,淮阳县城镇建设管理指挥部下达字第(208)号《拆迁通知书》,主要内容是:“于子忠同志:根据县总体规划和县城镇建设管理指挥部《关于拓宽、建设县城南北大街的通知》精神,定于4月25日至5月15日为同一拆迁时间,为此你在北关北街道路线和建筑线内所建房屋3间,均在此拆迁范围内,请接通知后,立即做好拆迁准备,务于5月15日前拆迁完毕,否则,将强行拆迁,并以料抵工。”1993年4月19日,淮阳县城镇建设管理指挥部下达字第()号《拆迁通知书》,主要内容是:“俞子厚同志:根据县总体规划和县城镇建设管理指挥部《关于拓宽、建设县城南北大街的通知》精神,定于4月25日至5月15日为同一拆迁时间,为此你在北关北街道路线和建筑线内所建房屋3间,均在此拆迁范围内,请接通知后,立即做好拆迁准备,务于5月15日前拆迁完毕,否则,将强行拆迁,并以料抵工。”

1995年9月14日,俞致贤、俞致厚、俞致忠弟兄三人作为原告共同书写起诉状,以淮阳县糖烟酒公司为被告,要求归还北屋4间,并赔偿拆除、租房费等经济损失。

2000年11月22日,淮阳县房屋产权发证办公室作出《通知》,主要内容是:北关办事处马桥街俞致贤于91年申请办理的400752号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因于89年县建委航测图不符,并且与现场勘仗草图也不相符,其一小间东屋位置与航测图、现场草图位置明显不对,不能真实反应房屋坐落位置情况,故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和《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注销俞致贤的40075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淮阳县人民政府在此《通知》上加盖了印章。俞致贤对该《通知》不服,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通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1年4月28日作出(2001)郸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该《通知》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3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该《通知》。判决作出后,案件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000年10月8日,俞致贤立下书面遗嘱一份,内容是:“我叫俞致贤,家住马桥东街1号。房屋面积八十平方。现将我的房产所有产权过于长子俞连成所有。”

2009年11月30日,淮阳县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北关办事处作出《关于俞家财产纠纷的建设性处理意见》,内容是:“俞连成、俞俊、俞淮生为一个爷的直系血亲堂兄弟,弟兄仨为一块宅基地的归属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办事处、居委会干部进行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任何意见。目前,办事处全体班子成员集体参与,本着构建和谐社会,让其弟兄和睦的原则,对此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走访,并对弟兄仨及其家人反复做思想工作,历时二十多天,现对此问题拿出以下建设性处理意见:一、俞家三兄弟及其家人是骨肉至亲,财产乃身外之物,生不能带来,死不能带走,因此,大家要以大局为重、和睦为重、亲情为重,切实接受此建设性处理意见。二、目前地皮上的房屋,为俞连成所盖,所有权应以合法证件(房产证)为据。三、对于有纠纷的地皮(宅基三间),因弟兄仨均未能拿出有效证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以不能确定归谁所有。建议弟兄仨以骨肉亲情为重,将该宅基地三家均分(每家一间);或者经县土管局确权后再行分割。四、98年拆迁该地皮上的附属物的拆迁费2200元(此款由俞至忠、俞俊领走);因拆迁该处,县里在何庄西补偿地皮三间,2004年被征用盖安居苑,该地皮的补偿款10700元(此款由俞至贤、俞连成领走),两项款合计为12900元。该款因数额不大,建议弟兄仨本着骨肉亲情三家均分。五、如果弟兄仨均同意以上意见,可另行签订正式协议;若有一方不同意该意见,该建设性处理意见无效,建议纠纷各方走法律渠道,由法院给予公正、合理的判决。六、本意见一式六份,俞家弟兄仨各一份,办事处一份,城关镇一份,县信访局一份。北关办事处(淮阳县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北关办事处印章)2009年11月30日弟兄仨代表各自家庭对以上办事处建设性处理意见的意见:俞连成(签署意见及签印):不同意俞连成(签字并按指印)俞俊(签署意见及签印):不同意俞俊(签字并按指印)俞淮生(签署意见及签印):不同意俞怀生(签字并按指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