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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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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亚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被告市城管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3、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南阳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5

被告市城管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3、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南阳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5、南阳中亚包装印务公司申请(2011.4.28);6、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7、南阳市市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2011.6.9);8、《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2011.6.9);9、凭据(2011.6.7);10、捐赠协议书(2011.6.7);11、河南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编号0005304);12、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整治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2010.10.9);13、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通告(2012.9.13);14、南阳市城市管理局通告(2011.3.30);15、落款为王志坚的证明。

经庭审质证,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2010年10月27日的收据与2011年6月7日的收据是同一笔款。城管协会是社团法人,原告与协会之间的捐赠行为,应另案解决。2011年6月9日的10万元是中亚包装公司缴纳的广告塔的泊位有偿使用费。南阳市民政局《关于南阳市城市管理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和南阳市城市管理协会主要发起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中亚包装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南阳市中亚广告喷绘制作中心的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南阳市工商管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的证明有异议,科室无权对外出证明。对南阳市建设委员会的对南阳市中亚广告喷绘制作中心的广告设置期限审批表有异议,表中没有明确广告塔的设立位置,且对15年的许可期限的真实性有异议。该广告设置的审批是针对南阳市中亚广告喷绘制作中心,中亚公司不是权利人,不是适格的原告。对原告提交的两张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拆除广告塔时参加的单位多,原告不能证明就是市城管局拆的。原告提交的第五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权利人,且与被告无关。原告所列的财产损失清单没有依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可以证实被告主体资格。对《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不合法的地方,不能设置收费内容。对被告举证4、5、6、7、8、9、10、11无异议。对被告举证12、13、14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的拆除行为合法。对被告举证15有异议,该证明系一人笔迹,证人未出庭作证,不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举证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中亚包装公司和南阳市中亚广告喷绘制作中心的法人身份的证据以及原告对南阳市城市管理协会的身份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的对南阳市中亚广告喷绘制作中心的广告设置期限审批表虽有异议,但提供的王志坚的证明因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证人也未出庭作证,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否定原告的证据效力,本院对原告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举证的照片有异议,但照片中有被告的执法车辆,被告在辩称中对拆除广告塔的行为未予否认,照片证实的也是被告执法时的现场,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与城管协会之间的捐赠协议、收据和原告向南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资金10万元的真实性双方均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在报纸上的三份通告原告虽有异议,但不能否认其真实性,本院对该通告予以采信。原告用于证明财产损失的第五组证据,被告辩称与原告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也未举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其对原告的实际损失的证明力不足。

综上,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告南阳市中亚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系1995年10月20日成立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贾勇。南阳市中亚广告喷绘制作中心系个体企业,负责人为贾勇。2003年元月30日,南阳中亚广告喷绘制作中心向南阳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塔。2003年3月10日,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南阳市中亚广告喷绘制作中心发放了编号为4113000000008的《广告经营许可证》。2003年5月7日,南阳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南阳市中亚广告喷绘制作中心在解放广场西南角设置广告塔,规格为18m×6m×18m,设置期限为2003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后南阳市中亚广告喷绘制作中心按规定的位置和规格设置了广告塔。2005年6月19日,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原告出具证明:“南阳中亚广告喷绘制作中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自2005年起不再年检,以后仅凭南阳中亚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即可从事制作发布户外广告业务”。

2010年5月5日,南阳市人民政府下发《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被告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为南阳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被告先后于2010年6月13日、10月9日,2011年3月30日在媒体上发布《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的通告》和《关于加强规范整治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要求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城管局提交相关户外广告设置的合法证明手续。2011年4月28日,原告南阳中亚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向被告申请保留位于滨河路与仲景路口的三角型广告塔。2012年2月15日,被告拆除了原告位于解放广场西南角的广告塔。

另查明:2010年10月27日,被告以收取南阳市城市管理协会捐款的名义,收取了原告10万元,并由被告单位财务人员出具了收款收据。2010年11月5日,南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南阳市城市管理协会。该协会的主管单位是被告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主要发起人及法定代表人系被告南阳市城市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肖河。2011年6月7日,南阳市城市管理协会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河南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原告与南阳市城市管理协会签订了《捐赠协议书》。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贾勇出具了内容为“原捐壹拾万元资金的收据不慎丢失,声明作废,以2011年6月7日开出的收据为准”的凭条。庭审中原告认可这前述两个收据实为同一笔款项的收据。2011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南阳市市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原告凭该通知向南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上交国有资源有偿使用金1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