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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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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国土资源局与王俊征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上诉人郏县国土资源局上诉称,一、一审认定赔偿主体错误。被上诉人申请赔偿的理由是错误撤销土地证给其造成的损失,而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县、市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办理或者撤销土地使用权证。这期间,土地管理机关仅是

上诉人郏县国土资源局上诉称,一、一审认定赔偿主体错误。被上诉人申请赔偿的理由是错误撤销土地证给其造成的损失,而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县、市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办理或者撤销土地使用权证。这期间,土地管理机关仅是一个具体的办事机构,不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由此上诉人不能成为赔偿的主体。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在首次办证是未履行审慎义务以及后来作出的一系列文件,对王俊征产生了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认定上诉人适格是错误的。虽然上诉人作出的文件对被上诉人有影响,但该影响必须在县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才产生。也就是讲上诉人的调查或具体工作,仅是行政行为的一个内部的、有机的组成部分。行政行为的内部流程行为,不能作为对外的依据。因此,一审认定上诉人为适格的主体错误。二、赔偿程序违法。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和《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申请人只有在赔偿义务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处理,或对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提起赔偿诉讼。因此,一审法院直接受理被上诉人的请求并作出判决,显然程序违法。三、赔偿请求超过申请时效。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的规定(修订前为第32条),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本案中,郏县人民政府在2001年5月16日就为被上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时间点应当视为王俊征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起算点。但是,王俊征直到2010年12月20日,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间时隔将近10年。因此,被上诉人已经丧失了申请国家赔偿的资格,人民法院应当直接驳回其请求。四、上诉人事前已经放弃赔偿请求。2013年7月,王俊征的父亲王振堂同意接受郏县国土资源局的3万元救济并出具书面保证书。该保证书明确载明了“不再告郏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不在要求赔偿”等。王振堂作出上述行为合法有效,可以视为相关行政机关已经与王俊征就赔偿问题达成了约定。既然王俊征已承诺接受3万元救济,不能重新提起诉讼,既然一审法院在诉讼中已经查明了该事实,就应当依据该约定,直接驳回王俊征的赔偿请求。五、在认定王俊征的损失时,一审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将部分建材损失和可得利益同时认定,造成所谓损失的重复计算。计算可得利益所得是建立在房屋建成后从事商业的基础之上,如果再计算建材损失,就不应该再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建材已经转化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其价值在可得利益中得到补偿。综上所述,本案赔偿义务主体不适合、诉讼程序违法和超过申请时效或申请人已放弃赔偿请求等问题,因此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俊征的赔偿请求。

被上诉人王俊征辩称,一、上诉人称:“一审认定赔偿主体错误”是上诉人以撤销文件为郏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就认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郏县人民政府。县政府下达决定的文件首先是根据土地局的请示政府的报告原文照抄下达的,又由县土地局具体实施撤销我的使用证,责令停业停工,收回我占有的土地等20多项无根据的行政事实行为,全部是郏县国土局职能部门为实现权钱交易具体操作和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在国家赔偿法专题讲座中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明文指出:“谁侵权,谁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为原则而确定的”又说国家赔偿诉讼中的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不相同的,行政诉讼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赔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赔偿责任的有无和大小的问题,它要弄清的问题是谁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造成了多少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此,实际侵权的机关是不可缺少的当事人。根据江必新院长的讲话精神,一审认定的赔偿主体是正确的,上诉人提出的论调是错误的。二、上诉人称“赔偿程序违法”是睁眼说瞎话,我想郏县国土资源局对我提交过多份申请赔偿书,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的134号文件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决定,可以证明一审的赔偿程序合法,符合国家赔偿法第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三、上诉人称“赔偿请求超过申请时效”真是无理狡辩。本案从案发到现在我一直上访告状,诉讼打官司至今未结果,是因为上诉人的渎职造成的,不管从那一次计算,我都没有超过时效的期限。本案(2011)平行终字第78号行政裁决书已经确认我的赔偿申请没有超过时效的期限,已经确认郏县国土资源局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四、上诉人称“上诉人事前已经放弃赔偿请求”的保证书一事,有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保证书的情形做出过多次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例的决定要旨讲明:“赔偿申请人曾接收所在单位支付的困难资助费并出具了保证书,放弃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不能由此认定赔偿请求人丧失了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是法定的,任何人不能予以剥夺。”五、上诉人称:“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错误”,将部分直接建材损失与营业损失同时计算,称是重复计算损失,纯属狡辩。王俊征正在营业的商店被你们违法行政造成破产的损失和王俊征拆除那间破平房的土地及其他白地上重新建商店房,被你们责令停工建房10年之久的原材料作废的损失,这两种损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不属于对损失的重复计算。本来我对一审的计算赔偿数额和计算方式是不同意的。既然被告提出异议,请求二审重新审理我的24项赔偿请求如实作出判决,恢复原集体土地使用证:1、一审对营业收入的赔偿依照省从事批发零售业2014年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不妥,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应依照全国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或平顶山市上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妥。2、对造成商店破产损失时间应从1995年4月22日起——2005年2月5日恢复营业这天止。具体数额10年×365天×233.64元(平顶山市上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851786元。3、一审酌定对停工建房的损失赔偿5000元太少,违背事实,要求全额赔偿。作废的30000斤白灰,40吨水泥计19800元,200丁砖堆路边十年丢失轧烂损失8000元,造成两次停工付给工头工资与违约金13000元,合计40800元。4、针对上诉人造成我停业停工的20多项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计算标准,我在一审提出的24项赔偿请求,提供出上百份的证据充分证明郏县国土资源局应如实赔偿。一审没有根据称,对于王俊征请求恢复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有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这明显是对违法行为机关的庇护。5、造成停工之日应从1995年6月20日起计算到判决之日止。综上所述,请求中院驳回被告无事实无理由的上诉请求。针对提起诉讼的24项赔偿请求,和我提供的上百份证据加以证明的实际损失结果,对被告举证反驳不能的,法院就应当如数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