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永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永坤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吴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