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何永坤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对其房屋补偿申请未回复一审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综上,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综上,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永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永坤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吴 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