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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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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培民与鄢陵县人民政府、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赵礼义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经庭审质证,原告对第三人所举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其恰恰证明了第三人办证行为的不合法;对第三人所举第二、三、四、五、八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涉及证人证言的证人未出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第三人所举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其恰恰证明了第三人办证行为的不合法;对第三人所举第二、三、四、五、八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涉及证人证言的证人未出庭质证,涉及刘付亭的签名不知其是否是本人所签;对第三人所举第六、七份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第三人所举第九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三人所举第十份证据有异议,认为其来源不合法且与本案无关联性。

二被告对第三人所举的十份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且认为上述十份证据强化了被告的观点。

二被告对原告所举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传票不能作为认定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对原告所举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殷莲应出庭作证证明该抵债凭证真实存在,且也不显示殷莲与刘付亭间的关系,也不能证明殷莲是否有权处分刘付亭的房产;对原告所举第三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颁证行为违法;对原告所举第四份证据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对原告所举第五份证据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且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原告所举第六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是第三人本人作出的;对原告所举第七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土地证存在虚假。

第三人对原告所举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传票仅能证明原告侵犯第三人利益被起诉的时间;对原告所举第二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是违法取得的;对原告所举第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所举第四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认为该证已作废;对原告所举第五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原告所举第六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原告所举第七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土地证存在虚假。

经审核,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

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确认。对原告所举第一份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民事开庭传票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所举第二份证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本案来源之一,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举第三份证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原告、第三人均作为证据向本院提供且二被告均予认可,可以认定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和客观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举第四份证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土地使用权证,因作为发证机关的被告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所举第五份证据,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所举第六份证据,二被告及第三人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举第七份证据,二被告及第三人均不予认可,但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对第三人所举证据的确认。对第三人所举第一、二份证据,本院认为,该二份证据均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对该二份证据不予确认;对第三人所举第三份证据,原告、第三人均作为证据向本院提供且二被告均予认可,可以认定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和客观性,本院予以确认;对第三人所举第四、五、六、七、八、九、十份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乔培民持有编号为鄢土国管集建(1999)字第zy6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该土地使用证显示土地使用者为乔培民;地址:安陵镇朱元庄四组;用地面积629.28;用途:住宅;四至:东是雷长海,西是曹文学,南和北均是路;颁发时间是1999年4月25日;填发机关是鄢陵县土地管理局。

第三人赵礼义持有编号为安集建(97)字第m:7朱元庄:四组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该土地使用证显示土地使用者为赵礼义;地址:朱元庄四组;用地面积:314.64平方米;用途:住宅;四至:东是雷民海,西是李松池,南和北均是路;颁发时间是1997年6月20日;填发机关是鄢陵县土地房产管理局。2015年赵礼义出具的《赵礼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情况说明》基本内容为:本案所涉土地使用证,宗地原使用权人为刘付亭。2012年8月1日,刘付亭以50万元价格将该宗地转让给我,并于同年8月我们到土地部门办理了使用权过户手续,办理人员将证件时间记载成了刘付亭的原始办证时间。刘付亭原证的时间为1997年6月。

另查明:2014年12月21日,殷莲向原告乔培民出具一份《抵债凭证》,该凭证载明“由于欠乔培民借款柒拾万元无力偿还特将我位于雷长海以西,曹文学以东的宅基壹处面积约九分房屋十二间,与2014年12月23号前将房内所有家产全部搬出,并将房屋钥匙交予乔培民作为还款抵债。从2014年12月22日起此宅基及房屋使用权及所有权归乔培民所有,特立字据为证。立据人殷莲2014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国平